诗人艾青曾写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延续着我们民族的血脉和家国情怀。顺承这样一种文化路径,乡土语境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转型升级,也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加快、农村社会及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呈多发趋势,其中历史问题与现实利益交织、政策驱动与违规操作糅合,亟待进一步破题。 纠葛历尽波折终化解 “1992年,原告因为土地收益低还要交农业税不肯耕种土地,被告村委会与他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3亩地的使用权归被告所有,随后被告将该土地连同其他村民的承包地出租给液化气站使用。”从仲裁一直到法院二审3轮纠纷化解,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先进村委会都一再这样强调。 被告所说的协议,由其与原告顾某签订。当时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468.4元,之后陆续支付各项费用到2009年1月。 “这份协议具有鲜明的历史特点。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双方的协议连每年的流转费用都没有明确约定;甚至合同名称也使用了‘征用土地协议’的字样。”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金宇杰指出。 2009年起,被告将包括原告土地在内的3300平方米土地重新与百斯特能源发展公司(原液化气站)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年1.65万元。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增加流转费未果,于2013年9月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年11月,仲裁裁决原告具有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3年3亩土地流转费1.5万余元。 2013年12月,因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流转费与自己的主张相差十多倍,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对3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被告返还液化气站给予被告的全部租赁收益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议名为征用土地协议,但法院认同仲裁委员会“实质为土地流转协议”的认定,即原、被告系土地流转关系。被告作为受让方,承担流转土地的风险,享有流转经营收益,其出租给液化气站使用土地,系其与液化气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自1992年起即对此明知,即便被告的收益超过向原告支付的流转费,也与原告无关。 对于2009年至2013年被告未支付的流转费用,鉴于双方对费用支付标准未有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参照浦东新区土地流转指导价确定为1.5万余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具有系争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3年土地流转费1.5万余元。 后原告提起上诉,2014年8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指出:“村委会作为系争土地使用权人,从1992年开始便对系争土地等统一管理并对外出租,理应享有流转经营的收益。至于该收益高于支付给顾某的流转费,是村委会与案外人协商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 擅改土地用途陷囹圄 2014年5月28日,浦东新区连民村委会将禾野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返还土地。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7月,原告将村里的两块土地共计111.1亩流转给被告承包经营,用于种植业。双方约定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每亩流转费1300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每年7月31日前支付;一方超过1个月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而到了2010年9月,被告却将地块转租给吴某,用于木材堆场。同时约定不得随意搭建砖瓦房,只能在规划区建临时房等。拿到土地后,吴某开始“大展拳脚”:在基本农田上搭建彩钢板房、用渣土铺设道路、通道,又将部分农田转租他人。 据吴某聘请的管理人员证实,2011年2月至7月,吴某招租了30多户人家,吴某和承租户对部分板房地坪进行混凝土浇筑。吴某承认“期间管理部门和禾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曾经制止过”。 2012年10月,检察院以吴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的大量破坏。 “吴某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村干部有放任嫌疑。另外吴某用水泥铺地的面积等共4.11亩,也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吴某的辩护人辩护道。 而实际上,根据国土资源部上海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的勘测,吴某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折合约39.1亩,超过5亩的追诉标准。建筑物覆盖地区表土层结固,并掺杂碎石等;道路区域表土层压实,土地表层有效土流失,土壤质地发生改变;土地自然质量由原来的15级降低到7级。 法院认为,吴某租得土地后擅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转租后又放任他人搭建房屋、铺设场地等。对上述行为,相关部门和徐某曾予制止,因此吴某对涉案土地的性质应当明知,也应对擅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转租后放任他人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 2013年1月,鉴于吴某自动投案等情节,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 时间来到2014年10月连民村委会诉禾野公司的庭审中,村委会坚持要求收回地块,“禾野公司擅自将土地转租他人,也未缴纳2013年至今的流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禾野公司擅自将流转土地转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且未按约支付使用费违反合同约定,故依法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禾野公司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清除添附物品并返还土地。 14名乡亲求合理对价 浦东新区万兴村村民严某有0.25亩承包地。1999年,严某跟唐某等14名土地承包权人将各自的地块“串”在一起总共3.71亩地交给徐某耕种。2003年取消农业税前,他们应当负担的农业税都由徐某缴纳。 由于都是同村村民,彼此信得过,双方并没有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法律规定签订一纸协议。 2003年国家农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开始免除征收农业税费。也就是从那时开始,徐某继续耕种系争土地,但没有再负担任何农业税费成本,也没有支付严某等人任何费用。 2013年底,双方就收回土地和土地租金事宜经村委会调解无果。2014年8月,严某等14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10月31日前返还各自土地,并按每亩2000元计算自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共2年的租金。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