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原告的土地都是零星土地,他们都不愿意种,村干部做工作,所以我才种。”徐某说,“现在地里种着十几年的梨树,有了收成,村里出面要的话,我愿意把地还回去。” “2003年后我们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或签订租赁协议,但被告都置之不理。”原告指出。 审理中,经承办法官董正军释明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徐某当庭表示愿意于10月底前归还土地,但不同意原告土地流转费的诉请。 对此,董正军指出,引起此案讼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协议。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流转期限,现被告也同意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承包地经营权,态度是恰当的,法院予以准许。至于土地流转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自1999年底获得系争土地的经营权,2003年无偿使用至今,14名原告现要求给付2年的土地流转费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给付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区农委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的规定,确定每亩以1050元计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返还14名原告承包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4人自2012年7月到2014年7月的土地流转费。 ■新闻观察 传统土地流转形态引发审判难题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和农副产品价格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土地流转面积的持续扩大,流转行为不规范、价款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逐年显现。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分别受理土地流转纠纷57件、77件、107件,年增长幅度在35%以上。 据统计发现,出租、转让、转包等传统流转纠纷占绝对多数。以2014年为例,土地租赁纠纷为85件,占到近82%,非常突出。尽管土地流转出现了入股、抵押等新形式,但是基数小,采用公司化运营相对规范,产生时间短,进入诉讼少之又少。 同时,调查发现,传统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带来多个审判难点。 群体性纠纷多发,2014年共67件,占到62.6%。一方面承包方想通过耕种更多土地获得规模收益,尤其是出现一些农业公司、种粮大户向多个农户租赁土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波及范围广,对农户心态影响大。“审判经验表明,绝大多数人收回承包地都不是为了自己耕种,而是要寻求更好的收益,此类心态又有示范效应。” 董正军指出。 土地带来的安全感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里,尽管近些年有所弱化,但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安身立业之本,不会被轻易放弃。在相关纠纷进入诉讼前,一般经过司法所、村委会,甚至仲裁机构的多轮化解,相对简单的纠纷基本处理完毕,进入诉讼的案件通常较为复杂,涉及承包主体如何确定、受让资格审查、附属物处理等疑难问题。 从2014年受理并当年审结的78件纠纷来看,判决53件,调解撤诉25件,调撤率为32%,低于民商案件的平均调撤率56.2%,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达到25件,土地经营者经过多年的投入和规模经营,搭建大棚、挖鱼塘、种植树木等,加之农业本身生产周期长,不愿搬离的现象突出。 有一类纠纷值得注意。土地流转的主体中,专业合作社是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高效生态农业的代表。据统计,虽然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土地流转纠纷中涉及合作社的仅4件,从2012年以来合作社涉纠纷情况来看,达到71件,涉及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联营合同纠纷等,表现出“空壳经营、未按规定设立账册、口头合同多、出资退资随意”等管理运行问题,存在较大纠纷隐患。 ■采访手记 乡村土地上尚未收获法治果实 “农村与城市不同,历来属于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重人情,轻合同,土地流转中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占到近5成。” 金宇杰指出,“尽管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包等形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少农户自行流转没有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 审判中遇到较多合同概念不清、约定不明、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占到4成左右。最常见的是三类:一是流转标的不明确,或土地位置不明,或面积模糊等;二是流转期限不明,约定“长期”、“一直”由某方承包的情况,一方坚持为长期,一方认为是不定期,随时可以解除;三是违法情况,如代签、委托手续不齐全情况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直接买卖宅基地、房屋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流转纠纷中或多或少能够看到农村集体组织的影子。审判中发现,存在较多未经农户授权,村民小组长等擅自代表村小组农户与他人签订流转协议,甚至村干部未按法律规定经村民会议决议或村民代表同意等法定程序直接将土地发包,干涉土地承包方经营自主权等情况,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管,金宇杰认为:首先,实行村民自治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财政、人事上对集体组织制约大幅减少,影响力也有所下降,有些区县将承包经营权证下发到村,由村委会直接填写,出现权证填制差错等情况;其次,地方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中,也有不考虑农民意愿流转土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各种情况叠加,使得对改变土地用途监督不力、无法监督,甚至根本不加监督的情况突出起来。” 金宇杰指出。 据统计,2014年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有改变土地性质情况的占到30%左右。最近就有8起,即村委会与土地承包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言明土地用于本组村民建房用地,并经各级部门农用地转用、建房审批。但村民陆续建房期间,8名原告以土地承包权人身份对改变土地用途提出异议,同一土地上出现土地承包权和按规划建房两个冲突的权利。 ■法官建言 为土地流转“轨道”夯实法治路基 土地上播种着粮食,也播种着农民增产增收和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希望。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是实现这一图景的必由之路。 金宇杰指出:“清晰的权利,是市场交易和流转的基础。单靠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熟络来维系土地使用权的公示,已经不再现实,也在根本上制约土地权利真正进入市场领域”。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