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8月20日《法制晚报》)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担心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次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彰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既然上下班途中的风险是一种无可规避的社会风险,那么因此受到的伤害就应当由社会来承担,劳动者得到应有的保障显然无可置喙。现在,连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这种“合理路线”的细化,有利于避免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形成一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案件的类型也层出不穷,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满足不了形形色色工伤案件类型,在理解的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时,我们要从保护弱者的人性化要求出发,从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更有利于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健全。而现实当中,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及法院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认识方面的分歧,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争议较多,造成执法结果的不统一。鉴于此,工伤认定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已成为当前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 笔者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等等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等行为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等原因所经过的路径,也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均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次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视为工伤,恰恰体现了法律对职工的保护。 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的工伤行政案件大量出现,纠纷不断尤其是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案件不断涌现。而对于工伤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工伤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记得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的安全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工伤保险法律的出现,其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职业活动中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者遭受到职业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快速的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劳动者因为各种职业伤害陷入经济困难。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无疑可以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许多时候,用人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总是容易忽视甚至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得十分必要。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之路,是工伤制度的起点,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完善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程序,才能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工伤认定“四部曲”不仅彰显了法律人性化,还是立法与时俱进、立法为民的又一重要体现。(黄春景)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