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行具体细化。对舆论关注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称,关键是抓住“合理”一词。他以下班顺路买菜为例,说明“合理路线”的判定标准。不少媒体则以此为议程设置,在新闻标题中直接强调“最高法院新规:下班顺道买菜出事算工伤”。 不得不指出,这是一个极具诱导性的标题。从网上的评论和跟帖中看,不少网民已经对“规定”和赵大光庭长的说明产生了误读。“规定”要解决的问题,指向的是在审判中应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而不是给出一条新的规定,把“下班顺道买菜出事”也纳入工伤范围。 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并颁行的一份行政法规,也是最高法院这一“规定”的主要依据。最高司法机关虽然没有立法权,但有权对法律、法规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作出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规定”的出台,主要就是为了在工伤认定的几个问题上,统一法官们的认识。 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条第6款明确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并不是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或是干点别的出事了,就都可认定为工伤。“工伤”本意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开车上班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是基于工作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尽管如此,“上下班途中”仍然备受争议。2003年版的《工伤保险条例》原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均认定为工伤。但资方不满这一条款外延太宽,且交通事故已有交强险为后盾,再叠加工伤险不尽合理。劳方也不满这一条款外延太窄,因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双方博弈之下,200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直接删掉了这一条。后又基于民意的压力,修正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折衷处理并最终获得通过。这种“折衷”表现为:一是将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了工伤范畴;二又为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侵害要纳入工伤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交通事故的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说,这一修改照顾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相对科学和公正的一次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其任何条款最高法院都无权改变。但在现行法的背后,“上下班途中”仍然是一个难以认定的词。 最高法院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上下班途中”,正是为提升认定工伤准确度所作的努力。当然,这一问题并不会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消失。“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用来权衡“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又何尝好界定了?再好的规范,也无法穷尽所有的事实。工伤认定本就难度很大,大家就不要再以无意曲解或故意误读等方式来添乱了。(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