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宁波将以构建农村“小微权力”监管体系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纪检机关和村(居)委会加强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农村基层组织权力清单,对农村“小微权力”运行进行确权和细化,解决村镇一级领导干部纪检信访量大的问题(6月16日《宁波日报》)。 笔者认为,从制度顶层设计入手,规范基层组织权力运作,把“小微权力”装进笼子,意义不小。 农村“小微权力”,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农村基层组织处在政权宝塔最底层,权力相对有限,但有些“小微权力”其实并不小,像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民宅基地审批、困难补助申请……件件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在农民眼里,样样都是“大事体”。这些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明确的“边界”和运行“规则”,就会留下徇私的口子,群众的合法利益就难以保障,老百姓就会在背后“骂娘”。 “小微权力”也能滋生“大腐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村级组织的权力已今非昔比,不少地方出现了“小村官成大贪”的怪象。去年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永嘉县新桥村委会原主任余乾寿,在拆迁和安置房项目中,贪贿3000余万元;深圳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嫌收受逾千万元“好处费”……因此,别看村官“帽子”小,有的贪腐能量一点都不小。令人咋舌的案值,也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老虎苍蝇一起拍”的重要性。 管住“小微权力”,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农村工作难做,难在部分村民不信任村干部。有的地方之所以干群对立、关系紧张,村干部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是重要根源。把“小微权力”晒在“阳光”下、装进制度之“笼”,就能“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权力公开透明了,规范运作了,提高的是村干部的公信力和基层组织的向心力。群众利益得到了维护和发展,农村工作做好了,党的执政基础自然会更稳固。 农村地区,点多线长面广,又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群众监督太难的困境更为突出。如果制度之“笼”不牢靠,“小微权力”依然会寻找缝隙、各行其道,换上马甲、规避监督,甚至无所畏惧、擅闯禁区。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因时、因地制宜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要适应农村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完善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真正还权于民,让百姓当家做主。(秉 正)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