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隐形的“权力磁场”虽然看不见,但对于社会公正,仍有严重的干扰,容易滋生腐败。 作者:耿银平 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南京市2013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对于领导干部离任后的从业行为,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切实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杜绝兼职取酬行为,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此,南京市委党校教授孙涉表示,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4月14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 退休官员虽然没了行政岗位,由于其有广阔的人脉和政治背景,其公共身份表面上消失了,而沉淀在其身上的公共权力,却像磁铁一样,不会马上消失,而会有毋庸置疑的延续性以及权力影响力,其继续兼职,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隐形的“权力磁场”,虽然看不见,对于社会公正,仍有严重的干扰,容易滋生腐败。 比如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脑日布退休后,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专门在自己任职过的乌审旗人民法院打官司,基本上凡打必赢。他说:“判案的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一般我受理的案子都是赢的官司。”原阜新市市委书记退休后利用权势余威强占他人财产,原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退休后权力变金钱,扮演起土地中介的角色……“人走茶不凉”,出现严重的、隐形的公权力私人化。 虽然这种“隐性腐败”引起了关注,由于对于官员退休兼职缺乏详细规范的法律规定,或《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发挥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很多退休官员根本不在乎,“官员退休兼职”一直无法得到及时遏制。 此次,南京市出台了“严禁官员退休兼职取酬”,意义非常积极。其一,作为退休的官员,因为其有潜在的行政影响力,对其监管和监督,同样不能放松,而应该提升到重要位置,堵上这个“监督漏洞”;其二,“官员退休兼职”,是“发挥余热”,一味禁止是不够的,为这种“兼职”套上一个“法律龙头”,确定其应有的法律界限,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兼职,才是杜绝腐败的必要手段;其三,这种规定更让“官员退休兼职腐败的理论”得到法律性终结。 对于官员退休兼职出现的腐败现象,不少人都在强调官员的个人权益,而忽视了公平效应以及公共精神,这是一种误解。南京市的规定无疑告诉我们,退休后的官员仍有行政属性,对其管理,按照公共身份,给予细化管理和监督也不为过,如此,社会公平效应才能得到最大化保障。 不要认为这种做法太超前,据报道,日本政府2008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法》修正案,在内阁府设立“官民人才交流中心”,由政府各部门就退休官员再就职情况进行管理和调整,以增加透明度。南京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国际接轨,值得嘉许!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