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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源头治超强化超限运输综合治理

时间:2013-05-28 16:10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27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限运输综合治理。”这是今天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里加提·苏里堂向会议所作的关于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出的具体修订意见。

  据记者了解,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疆首部关于交通法制建设,促进公路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这部实施了12年的地方性法规将首次补充和完善。

  新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里加提·苏里堂在向大会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12年来,《办法》在维护新疆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指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矛盾也凸显出来。因此,在本次提请修订时,提出要依法编制、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推进新疆公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记者了解,新疆实施《公路法》办法此次修订,在路政管理方面,主要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提出建立治超工作机制,源头治超。在修订草案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限运输综合治理。同时,要求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量变化调整收费道口,确保车辆顺畅通行,并逐步推行电子收费方式。同时规定,除国家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管理秩序的活动。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进出。无通行卡(券)、持无效通行卡(券)或者倒换通行卡(券)的,由收费单位按照最长里程计收费车辆通行费。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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