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应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长庆说,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给消费者一个很好的公平待遇。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过去由于举证问题,举证难、举证成本高、维权难,有的时候为了一个官司,要追回一只鸡,实际上有一种被杀一头牛的感觉。 王晓委员也认为,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食品、药品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个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容易产生纠纷,而消费者在知识、信息上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建议将食品、药品也纳入“经营者举证”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期限为6个月,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来说,比较短,建议改为“一年”。关于举证责任承担,建议修改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不存在瑕疵或者该瑕疵并非由其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背景资料 国外关于举证责任适当转移的规定 实践中,因商品质量瑕疵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会因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面临举证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部分国家立法对举证责任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如2002年德国对民法典第476条作了修改,明确商品在交付消费者后六个月内出现的商品瑕疵,推定交付时已经存在。但该瑕疵与物的属性不相容的除外,例如鲜花、食品等保质期少于六个月或者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不予适用。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