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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取消经适房限价房 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

时间:2014-07-25 16:54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根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平稳过渡,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草案规定,保障房建设标准坚持小户型的原则。而且,每个保障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

  此外,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针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建议,将“体育”和“教育”两类场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纳入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不允许划定吸烟区。此外,还建议增加在室外排队等候队伍中禁止吸烟的规定。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针对居家老年人迫切关心长期护理问题,将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

  □住房保障条例

  商品房拿地需配建保障房

  草案规定:商品房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配建面积、建设标准、套型结构、销售和回购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供应文件。经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宜配建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房异地建设资金。

  人大建议不应搞强制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筹建基本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市区人民政府,而非商业住房开发企业。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建统一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草案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人大建议明确谁来管

  城建环保委认为,应当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义务。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社会单位建保障房另规定

  草案规定:在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产业园组织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及后期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人大建议不宜搞特殊

  城建环保委认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房,应当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配租管理。企业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可优先分配给符合本条例规定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对象、审核分配程序、后期管理等,也应当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样,不宜再单独规定。

  购买保障房出具居住证明

  草案规定: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证明。

  人大建议应有产权证

  城建环保委认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质上是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房屋建设成本,满足购房家庭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买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理权能受到限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控烟条例

  ■重点规定

  执法权交由卫生计生部门

  现行控烟规定将监管责任全部赋予了爱卫会,其执法能力和可行性受到各界质疑。对此,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郭积勇介绍,草案注重构建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责任体系,厘清界定了政府、单位、个人各方的责任内容,明确规定了“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的原则”。

  草案在政府管理责任方面增加了各级政府、卫生计生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将爱卫会执法权由爱卫会调整给了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了“政府协调、爱卫会统筹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执法、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配合”的管理体系。

  学校周边百米内禁销烟草

  草案规定了烟草制品销售者的责任,明确其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并且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烟草广告。

  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烟草专卖部门进行处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罚款额度将上升至10000元至30000元。

  部分禁烟场所可设吸烟区

  草案调整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一是,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二是,部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高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的室外区域设置吸烟区。

  ■人大建议

  体育和教育两类场所全面禁烟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在作审议意见报告时建议进一步细化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草案规定在市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实行全面禁止吸烟,但规定得过于笼统,约束边界不够清晰、具体,不利于公众遵从和监督,也不利于有效执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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