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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年底前公布涉企收费清单

时间:2014-06-27 14:25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

  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个方面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了部署。对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进行了详细解读。

  苗圩说,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职能转变,强调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实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实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企业负担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苗圩指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规收费和摊派问题时有发生,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增多,垄断领域和中介组织收费不合理,部分企业对收费政策缺乏了解等。“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要素成本上升的形势下,这些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压力更加凸显。”苗圩说,上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稳定增长的大局。

  实施目录清单制,从制度上杜绝企业不合理负担

  苗圩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复杂、头绪繁多、任务艰巨,要克服以运动式治理解决问题的弊端,多从基础入手、从制度着眼,形成长效机制。

  “这次《通知》的核心和亮点就是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苗圩指出,所谓清单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等为依据,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政府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式,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即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看住向企业乱伸的手,从制度上杜绝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苗圩解释说,实施目录清单制度,首先,要对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形成目录清单。其次,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底前,全国以及各省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都要对外公布,并形成常态化的公示机制。第三,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也有权拒绝,甚至可以举报和提诉。

  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设立的依据

  《通知》提出,要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相比过去,“严”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

  苗圩说,《通知》提出,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相比过去,一是设立依据更加严格,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设立的依据;二是审批权限更加严格,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设立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切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联系

  针对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的问题,《通知》提出了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的措施,核心内容就是要切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联系。

  首先,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其次,各地区、各部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同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第三,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第四,要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其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

  按“正税清费”原则深化涉企收费改革

  《通知》提出,要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核心是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

  同时,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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