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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丑闻持续发酵 被指违规成本太过低廉

时间:2014-05-26 12:00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兰州晨报
如果不是在2006年至2010年虚构了3.4亿利润,南纺股份可能已经退市。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南纺股份至今仍在交易。正是因为连续五年的财务造假,南纺股份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这家被称为“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股”的公司,近日也因此领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清

  如果不是在2006年至2010年虚构了3.4亿利润,南纺股份可能已经退市。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南纺股份至今仍在交易。正是因为连续五年的财务造假,南纺股份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这家被称为“国企上市公司造假第一股”的公司,近日也因此领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清单:被实施警告同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落地,却在A股市场掀起轩然大波。业界质疑,相比3.4亿元的利润造假,区区百万余元罚款,堪称史上最划算的保壳计划,违规成本太过低廉。

  最新进展:证监会回应南纺股份退市争论

  2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了对南纺股份的质疑,他表示,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邓舸表示,经核实,2012年4月28日,南纺股份披露了2011年度报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06年至2011年连续六年亏损。据此,2012年5月3日起,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公布的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因此,南纺股份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邓舸还称,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新闻背景:五年虚增利润3.4亿被罚50万

  此前一周,南纺股份发布一纸公告,承认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构利润高达3.44亿元。

  据证监会的认定,南纺股份自2006年至2010年虚构利润金额分别为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5864.12万元。而按照南纺股份的公告,若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上述五年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造假,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南纺股份应该早已退市。

  被质疑以虚增利润保壳的南纺股份,因此收到了证监会的罚单:公司被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单晓钟、前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盛宁等12名责任人被警告以及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153万元。这一处罚结果,让不少市场人士质疑违规成本“过于低廉”,更有股民抱怨简直是在“鼓励造假”。

  据《北京青年报》

  A股造假成本为何如此低廉

  近日,上市公司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丑闻持续发酵,利润虚增超3亿元仅获罚5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我国股市难以摆脱的一大顽疾。相比国外,我国现有《证券法》对于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过轻,难以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违规,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而在安然公司造假案发生后,美国迅速出台《塞班斯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欺诈犯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造假者轻则罚款,重则牢狱。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业内律师解释,现行《证券法》第193条对于该类证券违法的最高处罚就是6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已接近罚款上限。

  回溯A股历史,其间不乏造假者,前有银广夏、东方电子,近年有绿大地、万福生科以及南纺股份。梳理证监会以及地方监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可见,在数例财务造假中,虽有中介公司领到巨额罚单,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即便被顶格处理,也只能是按上限领到60万元的罚款。

  对于仅五六十万元的违规成本,有业内人士称,低额的罚款与其高额的虚增利润相比,暴露出我国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以及退市制度等法制层面的漏洞。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表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这些年虽有进步,但客观上说,查处的力度和速度,与中小股民的期待仍有差距。不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处罚确实有上限,也造成“罚不当过”的现象,所以上市公司造假还要追究刑责、民责。

  据《北京青年报》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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