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官房网站主页近期公布一批涉及我钓鱼岛的“历史资料”,妄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政府还将所谓支持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的相关资料译成英文版,并公开发布。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所长高洪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专访。 问:日本最近公布的这批资料中哪些地方与历史事实明显相悖? 答:日本内阁官房网站主页近期公布的涉及我钓鱼岛的历史资料不仅不能说明钓鱼岛属于日本,反而将日本方面无理辩解中的逻辑悖谬暴露无遗。 这些“新史料”可以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违反真实的历史事实的片面主张。例如,根据日本外务省编撰的《日本外交文书》记载,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卿与内务卿往来文书中,井上馨复函山县有朋认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已经明白无误地揭示出日本明治政府在觊觎钓鱼岛之初就已经知晓该岛只是无人岛,而非无主岛。然而日方却在“新史料”里大肆宣传自己的“调查”材料证实了该岛是“无主地”,并以所谓“先占原则”作为窃占钓鱼岛的历史证据和法理依据。这足见最近公布的这批资料与历史事实明显不符。 第二类则是用或断章取义、或曲解史料的手法,去“证明”中国方面一直默认日本管辖钓鱼岛。例如,公布的这一史料原藏于日本外交史料馆,在内阁官房领土主权对策企划调整室公布的《平成二十七年(2015年)报告书刊登资料例》中排序为8号,全称为“《熊本县民井泽弥喜太及其他二人漂流至清国获救,向该国地方官员传达谢意之件明治二十六年》所收《另纸“右照复”》1894年1月13日”。该史料出示的证据文献是一封“大清钦命布政使衔办理通商事务福建分巡宁福海防兵备道”的陈姓清朝地方官,在接到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对中国善待日本遭风漂流到中国沿海的3名日本人,并通过外交渠道送还日本而发来《感谢信》后,写给上海的日本总领事馆一名叫“山座”的日本外交官的回信。陈的回信时间是光绪十九年十二月七日(1894年1月13日),陈的回信中引述了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按照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即陆奥宗光)命令写给中国的《感谢信》的部分内容,其中有一句“井泽弥喜太等三名,由冲绳县八重山岛向胡马岛航往之际,遭风漂流到清国沿海。当蒙该国平阳县知县、霞浦县知县、闽安协、福防厅长、福州通商局长等各官优加保护照料等因,本大臣闻报之下,实深感谢,合行札令”。据此,今天的日本政府认为当年中国地方官员并未对日本人前往钓鱼岛表示反对意见,反而采取了不以为意的态度,试图依此论证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日本。显而易见,今天日本政府就该信件的解释是牵强附会的,认真分析陈的回信及其当中引述的日本来信内容,根本不可能得出中国地方官员无视日本人前往我钓鱼岛的结论。 首先,“胡马岛”是否就是钓鱼岛在中日史学界存在很大争议,连日本学者自己也搞不清楚“胡马岛”是指“鱼钓岛”(即我钓鱼岛的主岛)还是指“久场岛”(即我黄尾屿)。因此,“驶往胡马岛”即朝着钓鱼岛航行的推断未必可靠。 其次,日本所谓从1884年到1895年对钓鱼岛进行的“调查”是一个密谋过程,无论救助并善待日本难民的中国各地官员还是书写信件的陈姓官员,都不可能知晓这个日本人嘴里说的“胡马岛”就是我国的钓鱼岛,当然也就不可能知晓日人“驶往胡马岛”即乘船去往我国的钓鱼岛,因而也就不会对其提出反对意见。 再次,信件内容清楚地表明井泽等3名日本人仅仅是从八重山向“胡马岛”方向航行,这并不能说明3名日本人是以登上“胡马岛”为目的的航行。无论在当时还是按照今天的国际法,和平的海上航行自由是应当尊重的,清朝官员无权也不可能限制别国民船朝着自己国家的岛屿方向航行。况且从信中“遭风漂到清国沿海”的记述来看,该船只远未接近“胡马岛”,否则也不至于漂泊到清国沿岸。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从救助渔民衍生出岛屿归属,在逻辑上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稍有理智的人就不难明白,仅从日本发来感谢信以及中国官员予以回信,是无论如何也证明不了获救者在航行方向上出现岛屿的国家归属的。毋宁说,这一史料反倒是将信件往来后仅半年日本就以偷袭方式发动甲午战争的历史过程再现出来,让世人对120多年前中国人的善良与日本人一面“感恩中国”、一面暗中备战的卑劣行径看得十分明白。 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奠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文件。但是,日本外务省却主张,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由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决定,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这种狡辩为什么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答: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上述事实表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而且,中国领导人和外交部曾多次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上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所以,日本罔顾战败投降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两个奠定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文件,企图以《旧金山和约》作为自己争夺钓鱼岛的法理依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编辑:思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