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工程。 增加景区开发中文化、科技、创意元素,建设一批富含民俗文化、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培育一批特色文化游、参与体验游等新业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打造世界遗产游、历史文化游、佛教文化游、寻祖文化游、红色旅游等一批精品旅游线路。结合文化保护、文化展示与文化精品工程,鼓励文化创意、演艺、工艺美术与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具有安徽文化精髓和浓郁地方特色的节庆文化活动、旅游演艺精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康体、养生、运动、娱乐等多样化、综合性旅游休闲产品,打造便捷、舒适、健康的休闲空间。编制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推行智慧旅游一卡通,开发手机 APP 旅游在线服务功能,打造全景虚拟景区和手机智能导游系统两大智慧旅游平台。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特色农业提升工程。 注重农村文化资源挖掘,不断丰富农业产品、农事景观、乡土文化的创意和设计,推动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支持专业农产品市场建设特色农产品展览展示馆(园)。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和推介绿色环保产品和原产标记。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扶持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强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场所的创意设计,建设一批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文化传承于一体的休闲农业园,培育一批休闲农业特色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示范企业,打造一批休闲农业知名品牌。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 (六)体育产业拓展工程。 策划打造影响力大、参与度高的精品赛事,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业全面发展。支持建设体育与生态休闲观光、科学文化体验、特色餐饮于一体的旅游综合体。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支持研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文化产业壮大工程。 积极发展新型艺术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不断推出原创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开展文化科技攻关、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文化品牌打造“三项行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原创剧目奖补等方式,鼓励演艺企业创作开发文化演艺精品,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艺术品。打造国家级演出院线、电影院线,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并扶持民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利用老工厂、老街区、老码头打造高品位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基地、广播影视基地、广告产业园区、创意文化街区,建成一批产值过 50 亿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机制。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完善促进创意和设计发展的产权制度,加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建立维权援助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结合简政放权,优化知识产权申请。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制度。加大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公安厅等) (二)保障土地供给。 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文化产业差别化供地政策,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文化产业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发展。对中小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对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安排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的企业,由市、县财政给予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数字出版基地、数字发行基地、广告创意基地的地区和企业,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加强省级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四)强化税收支持。 对从事动漫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 17%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收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免征增值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小型和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和设计服务企业,享受国家、省出台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