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筹备活动都要先行获得批准,那一定会打击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一方面降低登记门槛,另一方面抬高筹备门槛,客观上会降低了新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数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 改“取缔非法组织”为加强对“违法行为”执法 不要针对“非法组织”出台《细则》,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如果局限于对三个条例的罚则的具体执行细则,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狭义界定,即“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民非/基金会”,因此取缔或处罚的组织对象就是冒用已登记组织的名义,或者没有登记却自我声称已经登记的组织。这样处罚对象就是可界定的,处罚的依据是信息虚假、欺骗,盗用冒用社会组织名义。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