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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获死刑最高法“枪下留人” 缺判决书原件申诉被拒(2)

时间:2016-08-12 11:06来源: 澎湃 作者:庄岸 曾雅青 姚暖
不过,河北省高院在前述终审裁定书上却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7条规

  不过,河北省高院在前述终审裁定书上却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7条规定,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而二审法院违背此规定进行了非公开的书面审理,程序违法严重。”许荣认为,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

  闫福峰的家,位于谢炉镇闫堂村,如今已经破败不堪,杂草丛生。多个疑点未解,律师称需要查证更多证据

  闫福峰案曾引起司法系统内部人士的关注。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河北高院内部曾对阎福峰案作过分析,认为此案涉嫌刑讯逼供,多个证据存疑。

  这位知情人士称,上述分析意见曾于2008年12月被印制成内部参考资料,重点阐述了此案在事实证据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闫福峰案有多个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情节没有进行查证或查清。”前述知情人士转述说,现有证据不能推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比如,分析意见认为,虽根据被告人供述从被告人家村东的公共垃圾堆提取一个无柄斧,但无论是从物证检验还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认来看,都无法确认该斧头就是本案的杀人凶器。

  律师许荣也称,该案诸多证据疑点未得到核实和排查,两名关键证人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也未出庭质证;闫福峰被抓十几天后,死者李凤芹的手机还有通话记录,是谁打的没有查清;闫福峰供述曾打电话勒索李凤芹家属,但接电话的家属未能证实与她通话的就是闫福峰。

  据前述知情人士表示,闫福峰曾在一审庭审时称,他当年开车和被害人李凤芹去买羊绒,在清河火车站接上了李风芹和其他两个同行的陌生人,中途有人说口渴下车买了水,其喝完水后就晕了过去,醒来时发现车座上有一封恐吓信,内容是:“闫福丰(峰),今天绑架李凤芹,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不要对任何人说此事,如果说了小心儿女。”

  “恐吓信在该案一审的时候已当庭出示,但法院未对该书证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查证。”许荣律师说,综合闫福峰案显现的诸多疑点,显然还需要对若干证据进行查证,以查明事实本身。

  再次申诉被拒,因无全部裁判文书原件

  河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闫福峰及其家人依然不服判决。2011年6月20日,闫福峰的妻子王爱荣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半年之后,申诉被驳回。此后多年,王爱荣依然奔波于申诉的路上。

  2016年7月20日上午,王爱荣和律师相约前往石家庄,准备向河北省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但检察院申诉接待部门最终以“没有全部判决文书原件”为由,拒收他们的申诉材料。

  许荣介绍,目前他们只掌握4份判决原件,包括邢台中院改判闫福峰死缓的判决书、河北高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等。“还差7份裁判文书原件,大多数文书只有复印件,还有两三份关键的文书连复印件都没有。”

  根据最高检2014年10月印发的新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根据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河北省检察院要求提交全部裁判文书原件才能立案无法律依据。”许荣说,上述规定并无提到必须提供判决书原件,“只要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受理机关就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许荣认为,闫福峰案因材料不全申诉受阻,遇到了和聂树斌案最开始申诉时相似的困境:申诉代理律师申请阅卷,不被法院允许,因为没有全部裁判文书原件,申诉又不被受理。

  许荣称,闫福峰案审理期间换了多个辩护人,判决书无法收集齐全,且她从2009年开始代理该案,曾两次申请阅卷,邢台中院以“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在、需要等领导批准、档案被检察院借阅”等多种理由搪塞,导致无法查阅全部案卷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曾雅青 姚暖

(编辑: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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