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环境新老账,重典治污还须重点监督 “新环保法中,监管模式开始转型是另一个显著变化。”安徽淮北市环保局局长郭海磊说,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模式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0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环保监管模式已明显落伍。 不少环保官员希望,继新环保法出台后,加强专项环保领域的立法,如加强对大气环境污染、水流域污染的治理立法。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现行专项环保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处罚力度轻,有“要求”或“禁止”规定,无对应法律责任条款,难以形成震慑和倒逼。 针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少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建议新法加大监管力度,在乡镇一级设立环保所或者环境监察机构。 许多省区市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建议,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逐步推动标准互认、统一,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改变法律法规“有规定、无罚则”的现实,增加完善司法解释。 新法推进“重典治污”,还须关注排污新动向。比如,监控难覆盖中小污染源,排污收费标准不一导致出现政策“洼地”。2014年1月、7月,北京、天津先后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多排加倍计费、少排减半征收。而河北省现行排污费征收为2003年标准。冀津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约为1:7,对比北京差距更大。 温武瑞说,这客观导致中小污染源跨区域形成“移动烟囱”。有些小企业设备拉起来就走,第二天就能找地方重新生产,单个行政区提高标准难控制这样“随时搬家”的污染企业。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应是新法推进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