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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纠纷"错判"刑事案件" 男子含冤入狱多年

时间:2015-02-06 10:56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中国青年报
法院宣判无罪过去了40多天,坐在工厂办公室里的赵世金看起来很平静。


  赵世金所收到的7份判决书。本报记者 王磊/摄
 

  法院宣判无罪过去了40多天,坐在工厂办公室里的赵世金看起来很平静。

  赵世金今年55岁,染着一头黑得“失真”的黑发。当年他进看守所不到半月,头发全白,刑满释放后,坚持染发,从不让一根白发露出来。这仿佛是为了遮盖掉那段不堪回首的岁月。

  不过,那份屈辱无法从他的记忆中抹掉。“直到现在,还经常做梦,他们又来逮我了。”赵世金如今在哥哥赵世来的企业里从事管理工作。在这家有着2000多名员工的生产型企业里,身为副总经理的他免不了要在大大小小的会上发言,可是经常会“断片儿”,“说着说着,脑海中就会闪过那些事情,腿就开始打软,最后瘫坐在椅子上……”

  原本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升格”为刑事案件,当初事业正处在上升期的赵世金含冤入狱,多年来的经营化为乌有。2008年7月29日,本报的一篇报道《一起离奇判决的背后》,将这起错案暴露在公共视野中。时隔6年,正义获得了伸张,错案终被纠正。

  “诈骗”缘何而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赵世金对面的墙上挂着这幅字。

  像大多数蒙冤者一样,研习法律是他们在高墙内的精神支柱,直到今天,他的办公桌上还搁着一本700多页的《刑法学》,“诈骗罪的要件”的内容被他用笔划出了道道横线。“说我合同诈骗,可这书上列举的7个要件,我一个都够不上。”赵世金说,“最荒唐的是,说我诈骗,居然找不到受害人。”

  “诈骗”究竟缘何而来?

  2004年,因为看中了洗浴业的前景,赵世金在安徽滁州市区租赁房屋,与房主合伙开办一家名为“圣凯龙”的浴场。赵世金以房主的房产作为抵押,在安徽全椒县信用联社先后贷款300万元、100万元,用以解决装修改造资金问题。

  经营浴场期间,他和一个叫张正根的下岗职工合伙承包了全椒县马厂林场的两处山林,共计628亩。为此,赵世金向全椒县信用联社又贷款180万元,全椒县信用联社将该款直接汇入了马厂林场的账户,作为购树款。

  “办理这笔180万元贷款的时候,手续上的确出现了‘瑕疵’,但这不构成犯罪,更不是什么‘贷款诈骗’。”赵世金说。

  直到后来,滁州市中院二审才认定,赵世金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虽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承诺书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其间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查证赵世金非法占用贷款之目的,故“贷款诈骗”不成立。

  “贷款诈骗”的罪名被否定了,但这次判决还是认定赵世金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

  赵世金将共计628亩的两处山林卖给了江苏溧阳的一家公司,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后来,在张正根与王培成(张正根的朋友)的要求下,又将该批树木卖给了他们,并收取了王培成75万元的树款。

  “一物二卖”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尤其在房产交易市场,“一房二卖”屡屡发生,但是赵世金却因“一树二卖”,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直到2014年12月滁州市中院开庭再审,才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世金客观上对张正根与王培成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赵世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赵世金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证据没有新进展,判决反反复复

  2014年12月24日,赵世金只身一人前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午两点半,在该院信访接待室,法官向他宣读了滁州市中院再审的判决,原审上诉人赵世金无罪。

  这是赵世金收到的第7份判决书,终于还了他的清白。8年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这两项罪名就像两副镣铐,让他始终走不出“有罪”的阴影。

  2007年11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赵世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赵世金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远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赵世金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核准程序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请求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赵世金的代理律师毛立新分析,在没有发现新的证据的前提下,该案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又升至6年,再降至3年半。“而这期间,‘合同诈骗’的罪名先后被否定,再拾起,最终才被否定,如此反反复复,不仅无法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也让司法的威严受到损害。”

  “尤其是滁州中院,自己曾在判决中否定了合同诈骗罪,后来重审时又捡起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毛立新看来,“法院如此判决,等于自己打了自己的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也是无奈之举”。

  2010年9月2日,赵世金刑满释放。“刚出来,精神已经崩溃,需要一个调整期。”2012年7月,他决定向滁州市中院申诉,半年内没有回应。此后,他多次通过写信和上访的形式,向省高院、最高院申诉。

  “滁州市中院没有明确地说不能受理,但也没有书面意见,只是说要等等,也许是在等待大环境的改变。”毛立新说,“原本我们没有寄希望于滁州市中院,因为自己启动再审很难,但是他们终于迈出了这一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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