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3)

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被“违法”释放的(3)

时间:2013-11-11 15:10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中国青年报
其间,2013年6月5日,市法院刑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多次打电话让我去市法院协商。我带了两个公司员工和公司法律顾问去了。在场的有法院董副院长、刑庭范庭长及合议庭两名成员,还有仲裁委的领导。刑庭庭长对我说:领

  其间,“2013年6月5日,市法院刑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多次打电话让我去市法院协商。我带了两个公司员工和公司法律顾问去了。在场的有法院董副院长、刑庭范庭长及合议庭两名成员,还有仲裁委的领导。刑庭庭长对我说:‘领导安排这次见面,让我不要再骂王书记了,下周就出判决了,检察院公诉的案子一定会公正判决,请你放心。’我表态:‘只要不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我会先不告他。’”张岩斌说。

  一周后,判决书果真下来了,但张岩斌不满判决:公安局侦查的大量证据没有采信,法庭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只字不提,公检两方核查虚开税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法院只认定了29万元,只判了5年,而且还判决其职务侵占无罪。

  张岩斌坚持不懈的举报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阿克苏地区政法委把情况及时上报给了地区党委,地委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地区检察院经反渎局立案调查后,确认其《释放通知书》违法和看守所放人程序违规,立即向市法院和看守所所属地区公安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自治区高院和地区纪检委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

  10月2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阿克苏公、检、法部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和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曹庆华分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法院释放人的正规途径:法院释放人有两个途径,一是判决无罪的情况下,法院给公安部门送达《释放通知书》,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另一个就是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公、检、法在办案阶段,都可以对审查对象实行取保候审,但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且也得由公安部门执行释放。就本案而言,嫌疑人首先不可能有释放的条件,而在取保候审的条件里,没有“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一说。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检察院是不会轻易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调查中还发现,放在看守所的那份是《释放通知书》,而放在市法院江守和案卷里的却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且在判决书上写道:“江守和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记者了解到,一般此类文书都是一式四份,留档一份、看守所一份、案卷一份、本人一份,这里怎么会出现两个版本?第二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后面还堂而皇之地有审判长范某、主审法官李某的签字,那么这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又是怎样的形成的?

  同时,因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宣判无罪,地区检察院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了抗诉,再审指日可待。

  10月23日下午,在阿克苏地委宣传部和地区政法委的牵头下,地区及市两级纪检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主要办案人员联席会议,共同接受了记者采访。

  与会各部门一致认定了阿克苏市法院《释放通知书》的违法和看守所释放程序的违规。记者在会议上见到了10月20日形成的“经地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地委纪检委副书记郭太军在会议上表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此案是否存在干部权钱交易,正是此案调查的重点。地委副秘书长、政法委副书记许学巍表示:调查本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负责的原则,不偏不向、实事求是,出了什么问题就用法律和党纪解决什么问题。同时表示,调查需要一个过程,政法委督促专案组尽快完成调查,尽快给社会一个答复。

  调查结果如何,如违法违纪,又将如何惩处,人们拭目以待。

  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发布者资料
欧阳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4-03-06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