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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民间借贷雪崩 涉及5000投资人上10亿资金(2)

时间:2015-01-14 10:45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高淑英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主要由洛阳市成立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下称处非办)及公安等部门来处理。有工作人员解释,主要是追回的资金和查封的资产需按比例向全部投资客户兑付,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主要由洛阳市成立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下称“处非办”)及公安等部门来处理。有工作人员解释,主要是追回的资金和查封的资产需按比例向全部投资客户兑付,法院已不再受理个人起诉的涉非法集资案件。

  按照洛阳市非法集资问题的一般处置程序,包括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六个阶段。而这个周期在焦虑的投资者看来,总是很漫长。

  “也有想把老板保出来的情况。”另外一家公司的投资者说,他们希望老板继续经营、筹钱,这样才有拿回本金的希望。

  有参与“处非(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说,“处非”工作要求群众利益最大化,就是设法尽可能多地给投资群众退钱。另有工作人员表示,最初一些公司被帮扶,目的也是盘活资产,清退资金,有时将负责人控制并不利于追回债务,是否“帮扶”主要是看涉事公司的资产能否覆盖债务。

  对于被指立案前存在转移资产,有工作人员说,帮扶中的措施不能完全杜绝这种可能,也有人表示“不太可能”。

  无数次在政府部门奔波后,“驰龙”公司终于立案了,许多“难友”喝酒庆贺,但没高兴几天,问题又来了:还是拿不到钱啊。

  有时候,张女士看到欠款房地产企业在洛阳市的楼盘就很发愁,她不知道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楼什么时候能建好,又什么时候能卖出去。她自己经济条件尚可,可他看到投进全部身家的贫困“难友”,心里又很难受。

  主张立案的部分“广融”客户,开始像“驰龙”的投资者那样,开始了推动立案奔波的“道路”。而“金隆汇通”的投资者,在公司立案后也开始了“讨债”生活。前几天,王立(化名)和其他客户们分成组,自发替专案组向欠债企业送催款通知单,告知还款必须打到公共账户。他们担心,“老板的人”私下要账,有关系的人“抄小路”。

  危机

  焦虑的投资者中,李红(化名)自觉处境尴尬。她是一家担保公司的员工,被要求把“非法所得”的提成退回去,可她的本金包括利息也都放在里面。在许多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人都会把钱存进去,甚至有人在到期后,还添点钱凑成个整数,连利息续存。

  自己的钱放进去取不出来,经她介绍存钱进去的亲友,也都血本无归。虽不像有些同事那样被亲友责备,可她还是很内疚,有时也很委屈:如果明知道会出事,她怎么会不告诉亲友?

  “觉得谁倒了它都不会倒。”“众生源”公司投资人王梅(化名)曾对“众生源”充满信心。支持这种信心的,是公司及老板的实力:老板旗下的公司众多,其本人拥有“青联副主席”、“市十大杰出青年”等各种光环,旗下公司开业时,也有诸多领导参与。

  这种心理并不鲜见。2014年3月份出现问题的河南中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担”),实际控制人叫李东。至今还有投资者拿着李东与领导们的合影称:“要不是这样,我们会相信?”

  李红描述了几年前担保、投资类公司的盛况:洛阳满大街都是担保公司的广告,一条街上许多公司都做这种业务。

  在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下,以“一对一、不摸钱、担保代偿”为特点的“郑州模式”被视为民间借贷领域的探索,也被洛阳复制。但是许多公司在经营中“变形”,从2011年起,河南省政府开始了借贷、担保行业的整顿和规范,明确提出担保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曾经打擦边球的“郑州模式”也不再提。和担保公司经营模式类似的投资、商务咨询等公司也同时遭整顿。公开资料显示,洛阳也在对此不断地进行规范。

  不过在受访时,不仅李红这样的从业者,包括许多投资者,依然用“郑州模式”来解读自己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从投资者的叙述,或转述业务员对他们的讲解,许多投资者对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理解,并不准确,“委托投资”、“融资性担保”等词语经常被误读。有个别投资者坦承,即使如此,也不想把钱“放在银行贬值”。

  一家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刘说,“正规经营”的投资、担保公司,还是能帮到中小企业的。从银行贷款周期长、麻烦,用担保公司的钱比较容易,“这是优点,也是风险所在。”

  北青报记者看到了多家涉事公司的数十份合同,有些并不规范,有些合同虽是“郑州模式”的“三方协议”,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俱全,但据投资者介绍,款项并非是直接给借款方,而是给担保公司。业务员李红表示公司这么做是种“变通”:假如一家大公司要募集500万元资金,普通投资者几万、十几万的怎么办?

  但对于众多的投资者而言,在资金使用几乎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已经埋下了诸多隐患。

  比如“中担”公司的几份合同上,几笔数万元的都是借给同一自然人,可是他在不同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也不同。投资者事后发现,这位借了不少钱的借款人是一位普通的农民,没有什么经营项目。

  问题并不局限于担保这种形式,王立(化名)通过熟人将钱放到“金隆汇通”时,先看了看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这家于2013年注册于深圳的公司,老板也是洛阳人,“至少跑不了”。当时老板告诉王立,“资金只做‘过桥’,不会流到企业里。”和王立签署的合同上,也明确地写着“仅限于各大商业银行对其优质客户的各类保证金及托管银行行内短期金融业务,不得投资于其他任何实体项目或投资于任何企业。”

  直到资金链出现问题,王立才知道,许多资金都流向了企业,其中有些项目真假难辨。他们这些焦虑的投资者,只能无奈地等待警方调查资金去向,或者去“认账”的借款企业要钱。

  让许多投资者耿耿于怀的是,他们有时候被说成“理财客户”,有时候也被称为“集资群众”,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证件齐全,如果非法为何不早点查处。一位投资者点评政府监管:“不出事什么都好,一出事就是非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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