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民:这要从临时工参与的程度来分析。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承担一些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不能因噎废食,连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都不许其参与。关键是防止其直接介入执法过程中。 王福春:在法理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而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中,应对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持证执法。“临时工”可以参与执法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理应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没有禁止规定也无合法性。 编外人员是否系暴力执法主因? 新法制报:很多行政单位招聘编外人员往往不走正规程序,无考试无政审,导致一些文化水平地甚至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被录用。一旦这类人员参与到执法中去,其结果是文明执法大打折扣,甚至先暴力执法。那么,编制外人员是否系导致暴力执法的主因?所有编外人员是否应统一公开选聘? 王柱国:暴力执法的主因,显然是执法行政机关有意无意的放任所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是导致编制外人员暴力执法的关键原因。如果严格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杜绝此类暴力执法的产生。“临时工”本身不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资格,因此,如何招聘临时工或合同工,只要符合《劳动法》或《民法通则》即可。 王新民:编外人员过多,是体制机制问题,短期内还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一方面这些编外人员长期工作在一线,绝大多数都任劳任怨,对于他们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还是要给予肯定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这些队伍中确定还存在着少数害群之马。对这支对队伍的招用、管理、培训、监督都应有一套完整的法规,要增加社会对这支队伍的监督力度,还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王福春:屡屡发生的暴力执法首先应由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即便在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委托人只被赋予行政职权的行使权而未被赋予行政职权的拥有权,行政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行政主体没有承担相应责任才是屡屡发生暴力执法的主因,而不是由所谓的“临时工”推脱责任。 肖文军:导致暴力执法的主因肯定不是什么编制外人员,主因是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本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执法理念重管理少服务,重目的不重依法,崇尚暴力效用,导致暴力执法频发。 如何杜绝暴力执法? 新法制报:要杜绝暴力执法,需要我们从哪些环节上入手? 王柱国:杜绝暴力执法,核心在于落实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问责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主要领导,如果是其安排或授意,则应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其责任——“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王福春:首先在国家治理方面应树立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并重的理念,在立法上首先要有符合时代对公共管理的要求和可操作的良法;其次,我们的执法机关应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在具体执法行政行为要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考究;最后,在执法主体和被执法相对人都应守法,而不能采取不合法私权救济,完善行政救济,完善“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审查救济。唯有权利得到保障,终结暴力才可期。 肖文军:要想根绝暴力执法首先要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其次追究暴力执法行为人责任。不仅要追究暴力实施者责任,更要追究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不仅仅是行政处分,而更应考虑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临时工”直接参与执法,特别是纵容暴力执法,这是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其实质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王新民:现在的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主要表现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现在的监督往往都是事后监督,都是出事了,媒体、社会才会刨根问底,才会引起社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解决起来也快,解雇、开除往往都是首选,但是事前的监督检查却未有先例,而事前监督才是根本,只有事前监督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新法制报 文/记者戴平华) (编辑:红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