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称,他印象中是第二个比赛日傍晚,他和李某一起带着10万元到滕州宾馆找赵磊。钱是放在一个浅色纸袋里,他单独进了赵磊房间,说感谢赵主任对河南代表队的支持,为保证河南代表队两枚金牌任务的完成,给您送点奖金。赵磊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 韩某说,给钱是为了全运会。李某也证实了韩某的说法。 拳跆中心主任:不知赵磊收钱 原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主任常建平称,赵磊是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副主任,裁判选拔是由赵磊负责。应当说,拳跆中心在赛事的组织过程和裁判的选任过程中,都会对金牌的归属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拳跆中心对外的言论也会对金牌的归属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赵磊收韩某30万元这件事,常建平说赵磊没跟自己汇报,私下也没说过,更谈不上说过这钱是否用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了。按照财务制度,不允许私下收受他人财物。 常建平说,他知道赵磊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那是2009年上半年的事,当时魏纪中是世跆联的执委,但是当年魏继中又被选为世界排球协会的代主席,于是魏纪中在2009年上半年时候推荐由赵磊代替他参选新一届世跆联的执委。 跆拳道中心研究同意赵磊作为候选人参与世跆联执委竞选。体育总局研究批准同意由赵磊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当时跆拳道中心为赵磊参与竞选,包括印刷宣传册、制作专门纪念品、公关拉票,一共花了十几万元。 对于参与竞选,常建平说,他曾经在拳跆中心主任办公会或是周例会上提出,既然总局已经批准,中心就要全力以赴予以支持,争取成功。而且拳跆中心还向各省市体育局号召过的,希望得到各地人财物的支持。 据他了解,地方体育局和相关运动中心没有给予金钱的支持,都是以实物的形式,支援的财物有正当的程序和正规流程,都要进行登记。赵磊个人从中拿钱未经报告、不登记入账是严重违纪,是不允许的。 拳跆中心:竞选地方未提供资金 证人张某回忆,作为跆拳部工作人员,他参与了赵磊竞选的全过程。 当时我们有一个工作小组,工作内容有赠送委员礼品、材料等,这是国家体育总局出的钱。 而拳跆中心出具的证据显示,赵磊竞选的印刷品印刷费是财务出的,这些费用列支在自筹资金项下;赵磊他们出访的机票、差旅费、住宿费等,是从外事经费支出的,这部分是从总局批准的。赵磊竞选单位出了两部分经费,地方体育部门在财务方面没有向拳跆中心提供过资金支持,并没有公关经费。 判决 体现权钱交易 符合受贿罪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赵磊供称韩某是基于其竞选世跆联执委而送钱。但韩某与李某证言相互印证,均能证明送钱是为了全运会金牌事宜,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赵磊虽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且有证人证明赵磊出钱请有关人员吃饭、送礼,但仅能证明赵磊有可能将本案受贿款项用于上述支出,并不影响对赵磊以全运会金牌事宜为由对价收受韩某钱款行为性质的认定。综上,对于赵磊关于韩某送钱的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磊作为拳跆中心副主任,并对跆拳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力,韩某等多人证言,均能证明地方体育局与赵磊搞好关系对地方跆拳道项目有好处,赵磊明知韩某请托,先后收受30万元,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中院认为赵磊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没收30万元。文/记者洪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