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复出”作出明确规范 《干部任用条例》就官员“复出”作出了明确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近年来,官员“复出”的问题同样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被问责的官员要么异地做官、要么沉寂几个月不降反被提拔,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这一选任漏洞,从而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巡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了“发言权” 《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这表明,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不仅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有话语权,审计部门、巡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等也有了“发言权”。这避免了由本单位单一方面“说了算”的局面,拓宽了考察新渠道,其中巡视机构在近年来反腐查处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威力是人人可见的。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要求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相信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力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关口,并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强有力的制度要由纸面变为现实,同样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 如何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真正运行和落实到位,还需要构建起一道有力的监督围栏。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还要求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加大公开监督力度,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这些措施鼓舞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将开启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一页: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将发挥积极作用;对确保执政党执政为民,实干兴邦必将产生深远的重要意义。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