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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鞍山母子两次被打 儿子拄拐来京伸冤(2)

时间:2013-09-04 19:19来源:中外网 作者:博智 杨蕾
关于23万元补偿款的事情,张荣俊解释说:这23万元是马连福在双方协调时要的,他说我也不这找那找了,找谁也没用,就认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字画押。这些钱也包括住院治疗费,误工补助费,总之全

  关于23万元补偿款的事情,张荣俊解释说:这23万元是马连福在双方协调时要的,他说“我也不这找那找了,找谁也没用,就认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字画押。这些钱也包括住院治疗费,误工补助费,总之全包括了。

  记者问:这些钱是谁拿的?

  张荣俊说:这我就不清楚了。如果马连福觉得补偿23万元少,他们可以起诉政府,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判补偿多少,政府就给多少。如果马连福想去鉴定,政府可以让派出所给办理手续,但必须收回已补偿的23万元,所有的路让马连福选。

  在大孤山镇派出所,记者见到所长郭伟,他向记者介绍了马连福被打伤的事,并经派出所调解,给马连福23万元人民币补偿的情况。他也说:“如果马连福要做伤残鉴定,就要退回23万元补偿款,派出所才可出具相关手续。”

  律师:做伤残鉴定 退赔偿款于法无据 村民“要求”合理合法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智律师说:村民马连福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与实施暴力者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赔偿协议,但是对民事侵权的赔偿不影响对实施暴力者的刑事责任追究。当地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派出所长认为要做伤残鉴定,须退回23万元赔偿款是于法无据的。

  熊智律师说:政府指使的“人员”犯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故意伤害严重,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熊智律师说:村民马连福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伤害进行伤情鉴定,追究实施暴力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是于法有据的。村民马连福要求对其母亲遭受的殴打进行伤害赔偿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通过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实施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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