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政府监管非常重要,从基本的准入门槛设置,到安全、环保、价格、质量、服务、市场秩序等都需要有配套的监管措施。 电网必须改变经营模式 《21世纪》:此次深圳试点,最大的看点是打破电网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的盈利模式,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这种改革方式是否具备推而广之的条件?政府部门如何电网实行监管? 吴疆:此次深圳试点仅是抢了一个好时机。随着新一轮电改方案的逐步出台,这次试点的成果有望得到真正的运用、贡献其应有的历史价值。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不久,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跟进发布《电价改革方案》,但十余年过去了,前者仅仅实现了一半,后者更已快被人遗忘。随着新一轮电改的启动,输配电价改革作为前置性的配套工作,自身也迎来了发挥真正价值的历史机遇--不在于核算电价本身,而在于为后续改变电网企业经营模式这一电力市场化改革核心动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至于电网企业改变现有经营模式,这一动作是必须的、天经地义的。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动作,是调度/交易/输电三个公共职能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讲话中已经将电力调度交易定位为“属于政府职责的事项”,而输电业务在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同样被赋予特殊制度安排或者专门监管的--或者实行产权/治权/财务等不同程度的纵向拆分,将输电环节与发电/供电隔离;或者明确规定财务经营模式,例如单独核定价格、独立财务核算、控制投资准入、禁止参与电力交易等等。 电网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调度/交易/输电是核心公共职能,对其加强监管以实现安全稳定、公平开放、经济合理是政府的分内之事。特别是在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之下,在“放开两头”的同时,必须有意识地“管住中间”,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而政府监管的基本措施,一是硬件上的制度隔离,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业务与多元竞争的发电、终端售电业务分开,避免拥有优势地位的垄断者破坏市场格局的平衡;二是软件上的分类监管,即让不同性质的业务环节拥有各自不同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再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乃至国资国企考核目标,从而发挥各自的优势。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