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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李天一案媒体报道:不够专业 法治观念滞后

时间:2013-04-24 13:56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陈婕
伴随着媒体不断挖掘跟进,李天一案的大致过程及犯罪细节在受众面前逐渐清晰。新闻报道的篇幅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媒体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过程中不够专业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伴随着媒体不断挖掘跟进,李天一案的大致过程及犯罪细节在受众面前逐渐清晰。新闻报道的篇幅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媒体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过程中不够专业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法律层面的报道产生漏洞
  
  在该案的报道上,起初是由香港某网站编辑发布此消息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后期各大媒体跟进时,很多是由媒体的娱乐记者前去采访报道。诚然,李天一作为“星二代”的身份的确具有一定的娱乐价值,但作为涉嫌强奸犯罪的未成年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理应受法律、伦理及新闻专业标准的严格规范。众所周知,娱乐新闻在各类新闻报道中专业标准可谓最低,难免大肆渲染情绪,挖掘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报道中有不够专业的法律措词出现。
  
  比如,在某报2月25日的相关报道中写道,“从目前情况看,李某涉嫌强奸罪,同时又有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前科,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劳教本属行政处罚,不属于刑法所涉及的前科范畴。此外,网络媒体上对案情进展各种推测导致谣言四起:受害人“和解撤诉”“李天一最先奸女不构成轮奸”等虚假消息和错误判断在微博上频频出现,并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载、评论。虽事后有传统媒体、司法机关出来辟谣,但这些混淆视听的信息不断冲击着受众的眼球,早已覆水难收。
  
  李天一案的有关信息应按法治新闻的标准进行专业报道,这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训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观念滞后导致有罪推定出现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新增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与限制。比如,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遗憾的是,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对新刑诉法中有关涉案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变化不清楚,导致报道尺度过宽,使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此外,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在李天一案件的报道中,大量定罪定刑期的预判不绝于耳。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时,媒体上针对李天一该判几年刑期进行了讨论。类似“李天一最迟下周被批捕”的新闻被大量转载报道,完全排除了不批捕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未经司法程序的认定,媒体就报道出此类信息,显然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是,“无罪推定”的概念从1996年修订刑诉法一直到今天十几年的时间,实际上并没有被媒体真正化为自觉行动,有罪推定的观念在媒体报道中时有出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对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新刑诉法中也有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制度。尽管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但媒体中违法报道却屡屡出现,不仅非法律专业记者出现错误,就连一些法治记者也屡屡为了“新闻性”而触碰“涉案未成年人”的禁区。
  
  官方消息源与法律明文禁止
  

  在李天一案的报道中,公安机关向媒体提供案情信息。这意味着媒体的报道获得了官方消息源、合法消息源。对于消息来源合法但消息内容违法的情况,媒体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媒体作为独立法人,应当自主判断消息的合法性,并依法决定是否刊播。即使公安机关对案情作出了通报,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模糊处理。当公众舆论、网络言论纷纷猜测涉案人身份时,负责任的、专业化的媒体完全可以在报道中告知公众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护,隐去其身份信息的原因何在,由此引导舆论、构建言论标准。如果媒体被动地跟在娱乐新闻之后,人云亦云,报道法治新闻却丢失了法治的理念,则有失传统媒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准。
  
  那么,媒体记者应当如何处理官方消息来源与法律明文禁止的关系?是充满了“名人之后”“未成年”以及“性”与“暴力”的素材优先,还是保护未成年人法益优先?笔者认为,涉案未成年人终究要回归社会,媒体过度披露他们的身份和犯罪信息,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符,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无益。职业媒体人在接触到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其他媒体争相揭露的同时反其道以高标准进行报道,则更能彰显媒体的专业能力和引导水平。
  
  □陈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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