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才逐步确立的。改革开放到1993年以前,金融业采用的是混业经营。当时银行组建了一大批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向证券、保险、房地产甚至其他行业进行投资。但由于缺乏战略规划和相应的风控手段,混业经营事实上严重干扰了经济秩序。 随着《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行业法规先后实行,金融业进入了分业经营阶段。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商业银行是无法直接取得证券牌照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法》也指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随着金融环境不断优化发展,分业经营的监管思路受到动摇。由于牌照受到管控,大部分券商都能获得稳定红利,因而缺乏竞争和创新意识,同质化发展的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在混业制度下银行可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强银企综合的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内幕交易、投机泡沫这些混业经营所引发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将越来越低,而实体经济对融资的渴求则恰好符合混业经营的特点。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