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实施。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这就堵死了“一夜限牌”突然袭击的可能。 近几年来,在治理大气污染、交通堵塞等问题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引发了一些争议,使政府似乎处于两难之中:一方面,地方政府如果不采取相关的对应措施,包括限牌、限行等,空气和交通的情况可能就会不太妙,地方政府甚至可能面临不作为的指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若采取应对措施,如限购、限行等措施,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民出行等基本的民生问题,甚至有限制了他们财产权之嫌,这同样会引发对地方政府乱作为的质疑。 另外,某些地方政府考虑到出台相关的措施会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明知会有可能引发“不征求公众意见,不讲诚信”的批评,还是迫不得已地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那么,地方政府面对大气污染和交通堵塞等问题又该如何施政,才更为妥当?这背后涉及地方政府法治理念和能力的问题。 应该说,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堵塞是地方政府基本的职责。因此,在面临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和交通堵塞问题时,地方政府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包括限牌、限行,亦是其履行职责;同时,保持汽车市场秩序的稳定也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考虑到相关措施会引发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因而采取突然发布的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在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条件的今天,地方政府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就面临更高的要求,不能以其目的正当性来证明其措施和方式的正当性,还要讲究法治的理念和艺术,否则,就有“任性”之嫌。从这个角度而言,此次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条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应当点赞。 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简单地遵守这个规定就可以,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应该说,限牌措施在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中,因抢购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是在预料之中,地方政府不能借口遵守“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而放任市场秩序混乱,它有权也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采取临时限牌的措施。当然,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在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时,也应当明确授权地方政府采取临时措施的种类、限期、程序等,这样政策出台时就更为完善了。(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