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天前,中央政法委发布消息,要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执法和司法指标,例如法院的结案率。去年底,最高院已经下发通知,不再对各高院进行考核排名。“去指标化”似乎正在成为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但是问题很快就浮现了。拿掉或者减掉指标考核这根指挥棒之后,法院会不会因此变得懈怠了? “指标化”考核弊端明显 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护者。这句话是现代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之一。但我们总得将一些事情委托给他人来做。那么我们怎样保证他人能够尽心尽责尽快为自己办事呢? 这个问题到了政治制度上,便是责任性问题。对于代议制机构、政府首长和公务员来说,前两者主要对选票(民意)负责,末者主要对上级和既定规程负责。在理想情况下,这些机制足以保证他们具备一定的效率。法院是一个特殊的分支,它往往被赋予高度的独立性,不可能像其他机关一样,全面引入外源性的问责力量。 但是和所有其他政治机构一样,缺少责任制制约的法院也可能成为腐败的高发地。比如印度和印尼,他们的法院虽然独立性较高,但腐败程度也很严重。印度法院还以拖沓著称,但就是这么糟糕的司法绩效下,印度建国以来竟无一位法官遭受弹劾,而印度国内多次要求通过更为严厉的法官制约法案,最终都告流产。 这些情况的存在足以说明,司法的高效和公正并不是仅凭“独立地位”下的“法官自觉”便可以实现。中国的“指标化”考核算是一种制约,但是这种制约的弊端也很明显,首先是考核的内容未必符合司法规律;其次这种制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考核,本质是权力的施压,有可能破坏法院系统垂直方向的独立性。这两方面的弊端都在司法实践有所显现,造成了一些违背法治原则的现象,例如年底不立案、一审法院判决前先跟“上级”法院沟通等等。 “同侪评价制”如何落实 有一些国家的法院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法官,例如日本和美国的部分法院。这种诉诸民意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其历史背景,例如美国建国后一段时间,法官的表现在一些方面就像现在的印度一样,不尽如人意,为了“拨乱反正”,一些州的法院将法官遴选从任命制改为选举制。选举制一度改善了法官的公众形象,但是选举制并不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一些依法断案的法官反而无法获得连任,而一些迎合民意,追求死刑判决的法官反而成了热门人选,因此近些年来美国一些州又逆转潮流,改为任命制或是任命和选举相结合的制度。 除了指标化考核和民主选举这两种制约方式以外,目前多数法治发达国家采用的措施是“同侪评价制”。所谓同侪即是同属法律职业的成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授等等。这种评价制有两个层面,一是同行评选,推选法官人选;二是接受投诉,对法官进行纪律审查。“同侪评价制”具体到制度安排中有多种形式,但基本精神内核是一样的。这种方式与“从上至下式”的指标化考核最大的不同在于,同侪之间形成理念共同体,考察的依据一般是符合司法规律的理念和准则。 目前中国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这项新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同侪评价制”,还得看具体运作情况。“同侪评价”要起到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成员的构成。日常工作中,与法官接触最多的无外乎律师,最理解某个法官作为的也是律师,因此假如律师不能在法官评价机构中占据相对部分,其评价结果必然大打折扣。其次便在于不护短,以维护法律职业声誉和司法权威为最高诉求,要避免像印度一样,让类似机构演变成“护犊纸老虎”。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