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已正式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对当年办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公检法有关工作人员和责任人提出控告,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展开调查、问责到底。 18年前发生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以去年年底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今年1月自称该案真凶的嫌犯赵志红受审暂告一段落。现在,呼格的父母控告当年办案的公检法有关工作人员,是在行使他们的正当权利,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尊重,依法妥当办理。当年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曾经问过一位老法官,假如由他来经手呼格案,他会怎么判。他说,这样的案子如果放在案发时来审理,他可能也会判呼格死刑,轻的话也会是死缓;要是在当下,则肯定判无罪。因为法律适用原则已发生了变化,以往是“疑罪从轻”,现如今是“疑罪从无”;原来的法律以打击犯罪为主,尤其是在“严打”期间,现在则是要兼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裁量的准据不同,判决当然也不一样,这和是否有嫌犯赵志红来“认领”案件关系不大,也和法官水平的高低关系不大。如果案件发生在今天,呼格和聂树斌可能不会死,佘祥林和赵作海也不用坐那么多年牢,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有了进步。 老法官的总结让我很受启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从生意好不好做、工资够不够花,来判断经济发展的好坏和生活水平的高低,而对法律的进步与否,则当以法律为“饭碗”的法官判断最为精准。从这个角度看,呼格案平反的背后,反映的是我们时代人权入宪、疑罪从无等“法律的成长”的一个侧面。 “法律的成长”一词,借自二十世纪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卡多佐的名著《法律的成长》。当今的美国无疑是一个标准的法治国家,然而正像“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美国法治的发展也经历了诸多曲折。除却种族隔离这一“沉疴”外,一个个宪法判例记录的正是权利法案中每一项民权维护的过程,卡多佐将法律与“成长”这一拟人化的用语结合在一起,正道尽了美国法律进步的艰辛。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因其拥有的“造法”功能而主导着法律成长的进程,相反,中国的法官则可在“实现”法律的成长方面大有作为,法官在将公民“纸上的权利”落实到现实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 最近,在法律朋友圈儿里流传着一些法官“出走”的消息,原因之一是法官的责任重、压力大。法官随时有可能成为某个饱受争议案件的风暴眼——或许因为在“彭宇案”中“推定”了一下,你就丢了饭碗;你审理的案件的代理律师碰巧是个“死磕派”,那就等着收获网民的各种问候吧。你这会儿还是某个有争议案件的围观者,过几天它可能就到了你手上,你的裁定或判决将会影响很多人的命运。法官工作的“务实”,使他们成为离法律最近、也是最能体味“法律的成长”的人。 当然,法律成长的实现,除法官的积极推动外,还有赖于其他法律参与人比如刑辩律师的配合。我国古代法律是不允许律师辩护的,“挑词架讼”的“讼棍”会受到惩罚,在民国时期发展的风生水起的律师制度,1949年后也因替“坏人”说话而被逐渐取消。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且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针对程序瑕疵等审判陋习进行“死磕”的律师也应运而生。客观地说,现在不少法官已能尊重或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大可不必和“安检”等一些无谓的东西“死磕”,而应当在法庭上呈现自己全部的“说服力”,以尽可能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力”,才能真正推动中国法律的进步。 说这些不是要为当年办理呼格案的法官辩护,而是说法律的成长及其实现,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压力,是法官职业安全的“保护伞”。相信当年呼格、佘祥林、赵作海等案的承审法官,对此体会更深。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