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前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部和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告官”基本法,迎来了自1989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其主调就是增强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遏制和防范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设立更多防火墙。 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赋予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提起诉讼,以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人和管理对象这一不平等地位的双方进行司法约束,从而增加民权保障,限制公权运行。 从民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诉讼范围越广,公权被司法监督的领域就越宽,民众的权利保障可能性就越大。这次修改,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诉讼范围,增加的内容包括暂扣证照、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申请行政保护、行政垄断、行政集资、社保待遇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多是涉及公民切身权利的民生问题。过去,不少法院遇到起诉这类事务,常常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受理,通过这次修改,使很多民生、民权事项纳入了诉讼范围,而因为可能被告上法庭,行政机关的行为也会更加谨慎,从而有利于保护民权。 从诉讼程序来看,这次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口头起诉亦被受理;二是简化程序,对能够当场立案的要立案,不能当场立案的也要受理材料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是将诉讼时效从过去的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诉讼的便利性,是当事人顺利行使诉权的重要基础。口头起诉,让更多草根民众有了起诉的方便,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大大地增加了民众诉权的保障。 从限制公权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改,还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更多严格要求。修改内容中不仅有诸如行政首长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更对行政机关不执行司法判决给出了具体而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对据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以拘留。 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过去,不少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公民胜诉,但败诉的行政机关常常以权自重,藐视法律和法庭,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或企业,又无法抗衡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很多行政司法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通过这一规定,今后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诉讼败诉后果时,会更积极主动履行司法义务。 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也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显然,此番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既是全面征集社会意见后的民主立法成果,也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鼓励、支持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机制,既能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也能通过具体的司法行动培养公民和一切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习惯。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一方面为未来民权保障增添了很多保险阀门,另一方面则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不少紧箍咒,同时也能够使得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涉及范围最广、牵涉利益最复杂的行政执法活动更规范有序,更自觉守法和敬民。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修订完善,并不代表行政管理会自然规范。很多事还需各地法院深刻理解“法治”和“民权”的精要,真正自觉执行行政诉讼法,该立案的时候不含糊,该审判的时候不拖延,该裁判的时候不犹疑,该执行的时候不扭捏。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法真正成为秩序之法、权利之法、正义之法。 ( □陈杰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