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情一再发生,让政府部门公信力严重受损,必须切实加以治理。 “官赖”,说穿了,是执政官员害怕承担责任所致。因此,除了加强官员道德建设,还必须以法治化思维来治理。 要依据《审计法》做好监督。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项目,盲目追求“高大上”,没有钱就“挖东墙补西墙”,挪用其它项目资金,或者和急于接工程的单位签“垫资先建”的合同。如此,就容易形成资金拖欠。对此,审计部门不能静待“秋后算账”,应该事前介入,全程监督,搞清楚工程立项程序的合法性、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何时竣工、何时兑付工程款、什么人牵头等,避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冲动性上马。对一些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没有纳入预算的政府工程,要敢于说不!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工程建起来,民工堵上门”的局面。 要让《行政诉讼法》硬起来。最近,广东省做出规定,凡是行政诉讼当地政府部门的,第一把手必须出庭,这体现出对法律的充分尊重。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少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庭,多是一般办事人员出面,他们对判决置若罔闻,使法律的尊严与执行的效率大打折扣。所以,如果每个地方都能够像广东一样,遇到行政诉讼必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他就会在法庭调查和自我答辩中,聆听到不同的声音,接受法律的裁定。这样,不但能够教育、督促政府部门知法、守法、用法,更能彰显政府的责任。这既是对权力的负责,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还要严格恪守《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品行。欠钱不还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就是一种无良品行,也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如果社会的管理者都“又拖又赖”,就不仅会让政府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更容易引发群体仿效的社会消极作用,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其中政务诚信居四大任务之首。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官赖”,正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迫切之举。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化、常态化。各级政府官员要率先垂范,服务于民。须知,不理旧账,毁掉的不仅是为官者的诚信,更是政府的诚信。如果无诚无信,则无法取信于民,就会政令不通,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