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在一定范围内”等限定条件的公开,实质上仍是把官员个人相关事项当做一种“秘密”。普通群众仍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就更说不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了。 近日,哈尔滨正式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拟提职考察人选的收入、住房、汽车和子女配偶等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公开拟提职官员的个人相关事项,特别是个人财产情况,对于防止“带病提拔”等现象确有积极作用。不过,加上“在一定范围内”等限定条件的公开,实质上仍是把官员个人相关事项当做一种“秘密”。普通群众仍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就更说不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了。 所谓公开,就是公之于众,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本质属于秘密。公开官员财产等个人情况,对于约束权力、预防腐败等具有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描述中,就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早在2012年9月,浙江磐安县就曾有过“试水”,对14位参与竞争性选拔的领导干部的房子、车子、投资和收入情况,在其任前通过官网进行公布。相比之下,加上了“在一定范围内”的限定,很难称得上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开。 这种有条件的“公开”,只是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略有进步,是否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不容乐观。此前一段时间,已有不少地方开展了官员财产申报工作,由于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工作难度,很容易出现瞒报、漏报等诸多问题。限定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很可能出现类似的监管难题,特别是从目前查处的一些腐败“窝案”来看,单纯依靠内部监督恐怕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事实上,之所以要对拟提任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开,关键就在于给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便利。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包括“房叔”、“房姐”等腐败案件线索,很多都来源于群众的举报。从这个角度上讲,真正意义的公开就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官员个人相关事项公之于众,使社会监督发挥积极作用,以此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内外部监督相互配合,才能对包括拟提任官员在内的所有领导干部,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党务政务的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原则要求,限于“一定范围”的公开,则把无关国家机密且需要透明度的官员个人事项,罩上了一层看似透明实则利于隐蔽的毛玻璃。此前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媒体公开子女、配偶等信息,对此已经做出了表率。人们希望看到的是,哈尔滨当地的党政机关能够积极履行“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的承诺,别在信息公开上玩文字游戏。(本报评论员 娄士强)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