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自3月15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近五个月。其中被消费者称为“后悔药”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却在实践中争议不断。退货手续繁杂,商家以各种理由搪塞等,使网购退货依然障碍重重。 “后悔权”为何落地困难?有人认为,新《消法》对于商家过于严苛,不利于网络商业创新。其实,不是那么一回事。 “后悔权”并非中国立法独创。全球进入高消费时代之后,上门推销、电视直销、网购等新型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大大改变了传统“买卖关系”的游戏规则。在专业化的营销手段面前,在经营方的资金、知识“优势”之下,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原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法(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起到定纷止争、公平厘定权利义务的作用,所以需要有《消法》等特殊法律,来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到“后悔权”,这最早起源于欧洲,当时针对的是上门推销行为。因为上门推销的经营模式中,在推销员的宣传下,消费者有可能会失去理性判断,而且也失去货比三家的机会,所以容易形成不公平交易。因此德国在《门到门买卖撤销条例》中规定,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消费者享有撤销权,以抵制直接市场的风险。英国、美国也都制定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很明显,目前流行的网购、电视直销等销售模式,与前述的上门推销一样,有其特殊性,有必要针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在老《消法》施行近二十年之后,新《消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在网购等特殊经营模式下的“反悔权”,这既是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与时俱进,也是与国际成熟的交易模式并轨,并不是立法恶意难为商家。 既然这是一部好法,那么就要确保法律落地,让消费者享受到真实惠。比如,新《消法》明确规定,鲜活易腐商品、定制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根据性质不宜退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反悔权”;此外,退货商品要满足“商品完好”的条件。现在就有商家恶意扩张性解释“不宜退货”、“商品完好”,企图阻挠消费者正常退货。 有没有办法治理呢?其实,民生法律,功夫还在立法后。对于关涉普通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还需要作为职能部门的市场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适时介入,积极宣传相关法律,及时制定部门规章细化法律标准,并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来释法。比如,现在有网商“自说自话”,在法律规定之外把图书列入“不宜退货”的范畴内,这就引发了很大争议;再如,有商家把法定退货的条件——“商品完好”,擅自提升到“包装完好”。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希望市场管理部门、司法部门适时亮出态度,拿出措施,维护新《消法》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沈彬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