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目前部分遇难孩子家属已与政府签订赔偿协议,每户遇难者家庭获赔56万元,待遇难孩子火化之后,赔偿款将全部到位。(《法制晚报》7月13日) 对于校车事故,我们并不陌生。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2011年12月12日,江苏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发生运送小学生车辆侧翻事故,共造成15名学生死亡……车祸每天都在发生,但每一起校车事故都会引发巨大的舆论声浪。这不仅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一旦发生校车事故往往意味着重大人身伤亡,更是因为保护好孩子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果连孩子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深深的负罪感和羞耻感。 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国务院于2012年4月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把校车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刚性的制度来守护校车安全。然而事实证明,光有法律和制度不足以保障校车安全。就在人们乐观地认为“夺命校车”已经消失在公共视野的时候,发生湖南湘潭的校车事故再一次以惨烈的方式敲响了安全警钟—笼罩在校车上的危险其实从未散去。 根据官方公布的事故报告,初步判断事故发生最致命的问题就是超载,这几乎也成了每一次校车事故的一种共性。而从根本上来说,超载还是源于校车资金落实不到位,以至校车数量无法与学生合理匹配。事实上这也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最大症结所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面面俱到,但是由于总体上过于原则,对这个问题语焉不详,相当于把问题交给了地方政府。从现实来看,或是由于不作为,或是由于能力有限,不少地方并未有实质性的动作,依然在用老办法应付新政策。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校车安全管理至今仍存在监管不力、无责可问的尴尬局面。每一次校车事故发生后,民众都在呼吁严厉问责,但是往往只能问到学校、幼儿园,相关政府部门只是花纳税人的钱赔偿了事。这是因为校车安全管理依然是“多龙治水”的传统格局,很多部门都有管理权限,出事后却没有一个部门承担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校车安全管理在某些地方处于一种只规划不落实的状态,纸面上头头是道,落实到具体问题就千疮百孔。相同的校车事故,相同的事故原因,相同的赔偿模式,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付诸行动,而不能总是用孩子的生命来验证危险的存在,用纳税人的钱来填补监管的漏洞。(吴龙贵)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