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倘若认识不到执法行为的违法性,而只是从不合理、不适当的层面认识,对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并无裨益,也很难说执法机关面对舆论监督,有多少悔改之意。 备受关注的骂交警孬种被拘事件,有了最新处理结果,山东兖州市公安局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似乎应该完美落幕了,何况警方还特别强调欢迎媒体和网友继续监督。 这是无数舆论监督个案中再寻常不过的案例了,然而细细品味总觉得执法机关的悔改有所保留。在法律人的严格语境中,“处罚不当”是一个大可推敲的措辞,属于执法“合不合理”的范畴,其定性并不等同于处罚违法。倘若只是将这种处罚定性为不当,容易给执法机关自身带来认知误区,影响到今后执法的改进。 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骂交警孬种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执法机关并未给出明确判定。在道义上应该谴责谩骂者,同情交警部门,但行政处罚权的动用是以法律为根据的,缺乏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动用处罚权就是违法执法。很明显,被拘者骂的并非具体个人,而是泛指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并不享有名誉权,这是保护公众对政府行使批评权利的应有之义。既然如此,骂一句“孬种”又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哪里扰乱了公共秩序呢?其应受处罚的违法性何在?自始至终,警方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且合乎逻辑的说法,其处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这种较真可能显得有些得理不饶人,却是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不得不明辨的关键。因为,舆论监督的价值在于将执法权关进法律的“笼子”,倘若认识不到执法行为的违法性,而只是从不合理、不适当的层面认识,对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并无裨益,也很难说执法机关面对舆论监督,有多少悔改之意。 还要看到,这是一次由执法机关主动“送上门”的监督。正是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条“案件警示”,才引发了这场网上风波。这意味着,执法者从一开始就对处罚行为充满自信,压根儿没想到自身存在合法性疑问。相反,对违法性存疑的骂人行为,缺乏细致严格的举证就举起处罚大棒,发布所谓“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警示,正表明其缺失了最基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由此,虽然个案的舆论监督取得实效,但执法悔改的诚意几何仍然未知。更令人担忧的是,舆论给予的教训如果未被真正汲取,反而会令执法机关下次学得“更聪明”,对自身违法执法百般隐讳甚至涂脂抹粉,那可就完全违背了舆论监督的初衷,也将无法在监督下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和公信力。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