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 有哲人说过:“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很显然,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性更大。有了法律,污染企业却不遵守,这是视法律为无物,戕害的不只是法律尊严,更会造成恶劣的“示坏”效应。环保立法越来越多,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不外乎两点原因,其一,违法成本过低,污染企业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其二,执法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意于执法。 信春鹰举了一个例子,“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元,谁不会算这个账?”如果违法成本过低,就变相成了一种鼓励,污染企业不仅不忌惮,反而把违法当成了一种乐趣,在利益盘算中体验违法快感。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法律精神的要义在于,让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而不是客观上因违法成本偏低去挑战法律。 改变环境违法成本低的不堪态势,就须从完善立法开始。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本次修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希望修改后的环保法通过之后,相关部门要抓紧解决企业和公众反映的执法不公平的问题、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诚然,提高违法成本固然必须,但执法者有没有动力维护法律尊严,是一个问题;会不会选择性执法,同样是一个问题;一些执法者由于收了好处,或在地方保护主义支配下,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违法企业,更是一个问题。如果执法部门“监守自盗”,法律就会委顿。法律应该约束违法企业,更应该约束违法的环保官员。(王石川)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