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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律师风险代理“风险”在哪里

时间:2014-03-05 13:26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唐姗姗
 2012年春节,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发现一批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在归属权的问题上与通济镇政府发生了纠葛。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聘请律师张敏风险代理,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乌木归己所有。2013年6月,吴高亮二审败诉。

  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法庭上,“彭州乌木案”原告吴高亮以其代理律师张敏没有履行代理协议为由,请求法庭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

  同日,浙江省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房产中介客户告上法庭,索要对方拖欠的200余万元律师费……

  两起案件看似不相关,却都是风险代理引发的利益纠葛。

  风险代理律师费纠纷频发

  2012年春节,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发现一批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在归属权的问题上与通济镇政府发生了纠葛。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聘请律师张敏风险代理,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乌木归己所有。2013年6月,吴高亮二审败诉。

  吴高亮解聘律师张敏的理由是,“由于心存拖延,许多证据律师无法及时找到导致案件败诉,并不愿陪同自己到高院申请再审”。

  2月18日《成都商报》报道,2014年2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均陈述他们之间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即在前期、中期,吴高亮不向张敏支付任何费用,法院、公证机构等机构收取的费用也由张敏垫付。待结案时,吴高亮胜诉所获金额超过7万元部分,优先支付张敏垫付的费用等,然后再向张敏支付剩余金额的30%。

  法庭上,张敏律师出具了23项诉讼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对此吴高亮表示均无异议。但吴高亮认为从去年11月起,张敏就没有按照他的要求进行另外11项诉讼,并且在吴高亮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后拒绝前往北京参加最高院发出的约谈,以此认为张敏没有履行委托协议上规定的与有关司法人员沟通协调的义务。但张敏认为,不按吴高亮的要求进行另外11项诉讼是因为这些诉讼不符合诉讼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利益,且不参与约谈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约谈的是吴高亮本人,作为律师不能参与。

  “彭州乌木案”,张敏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杭州的那家律师事务所,虽替客户打赢了官司,律师费却也眼看着要落空。据该律所介绍,其客户某房产中介,被开发商拖欠中介费用上千万元。2012年5月,该律所作为该房产中介的代理人走上法庭。官司最后打赢了,客户的千万元欠款到手了,而20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却未见踪影,不得已对簿公堂。

  这家房产中介的代表潘女士表示,该律所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未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追讨欠款,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案子。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风险代理由美国舶来后,类似纠纷每年都在上演。记者统计,仅2013年,媒体报道过的类似案件就有近20起,其中,数额最大的是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状告上海市外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其律师费用高达千万元。

  风险代理到底是什么?动辄数百、上千万的律师费到底收得有没有道理呢?

  对风险代理的严格规定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钱款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具体到律所,往往会先收取客户极低的前期费用或分文不取,等到胜诉以后,再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提取客户所得的赔偿或挽回的损失,如果败诉,客户不必再支付费用。

  在2006年以前,我国对风险代理并无定义,法律界有人认为其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也有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它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合法。在其他国家,风险代理一般只限于损害赔偿一类,但我国律师的受理范围已突破到所有领域,风险代理约定的金额也没有限制,有些律所的收费已经高达涉案金额的50%至70%。

  然而,法院对这种高额收费并不支持,在律师胜诉后与客户产生费用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中,法院往往因“收费金额过高”,只判客户赔付律师部分律师费用,而非约定金额。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律师的高额收费不利于客户家庭关系、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妨碍客户正常生活,更扰乱了社会风气,有违职业道德,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也更加严格。

  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四类案件被排除在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如此看来,我国对于风险代理的控制已算严格,但风险代理引发的种种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消匿。

  客户为何不按约定付费

  律师要面对的风险是,在自己不违约的前提下,“耗尽心力了,客户却跑了”。

  比如“彭州乌木案”,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考虑到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及败诉产生的后果,他不尽职的可能性并不大。在案情胶着期,客户往往主观地对律师失去信心,搜寻各种理由“证明”律师的无能,另行再寻“能人”,使得律师的前期投入被全盘否定,这并非今年刚出现的新情况,而是一个“老梗”。

  最有代表性的是2007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起因风险代理产生的案件。上海邵刚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处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8个月后,其客户发来一份终止委托函,表示“因案件复杂法院一时难以下判,考虑将以其他途径解决,不再委托律师担任该案件的诉讼代理”。而律所则函复: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诉讼代理义务,不能终止委托。由于对方不肯支付当初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上海邵刚律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

  更恶劣的是,部分客户为节省律师费,在案件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解聘律师,另行委托代理人。2007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风险代理引发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江苏省蓝宝实业总公司被判赔偿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损失2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苏州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就是在执行进入关键阶段时被“解约”的。

  律师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即便赢了案子,后期款项能否顺利到账还是未知数。2009年5月19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医药巨头威尔曼公司打官司,约定风险代理律师费40万元。代理结束后,威尔曼公司虽然赢了官司,却一直拖欠律师费,律所多次催讨仍没有结果,最终提起诉讼。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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