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评论 >>评论:治哄抢之病需法律之方

评论:治哄抢之病需法律之方

时间:2014-01-13 15:02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段思平
 记者近日获悉,榆中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几人分别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原标题:评论:治哄抢之病需法律之方

  记者近日获悉,榆中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几人分别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1月12日《新京报》)

  哄抢之所以频繁发生,就在于一个“哄”字。“哄”意味着人多手杂,哄抢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恃无恐。事实上,执法机关也往往囿于案值小、调查取证困难,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法律处罚的缺位,造成了负面的示范效应,以致有的人只要有机会,就毫无顾忌地实施哄抢行为。

  不应忽视的是,哄抢里面还有个“抢”字。《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还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长期以来,对哄抢仅仅止于道德谴责,指望通过舆论压力令哄抢者保持道德自律。但事实已经一再证明,“道德处方”犹如中药,见效始终太慢,不祭出“法律猛药”,哄抢必然难止。只有让哄抢者付出法律代价,明白“想占便宜终将得不偿失”的道理,才能最大程度地打消一些人的恶念。(段思平)

(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发布者资料
好歌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1970-01-01 08:01 最后登录:2016-04-11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