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别“光说不练” 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期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新草案拟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然而,虚假广告常有,而真正承担连带责任并受到处罚的明星却几乎没有看到,以至于一些人似乎已经忘记了这条法律条文的存在。很多人把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成新规,大概与此也不无关系。 之所以出现执行难,从司法实践来讲,更多是由于对明星在代言过程中的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对产品质量把关的,应该首先是各级监管机构。如果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共同认定产品“合格”,明星个人又怎能发现其“问题”以及广告的“虚假”呢?然而,明星的广告效应不可忽视,如果明星通过广告代言为广告厂家赚足了眼球,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代言酬金,却在代言产品出现问题,甚至严重危害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于理不通。 其实,广告制作和发布涉及很多环节,需要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并不限于代言的明星,同样应该包括广告公司、发布媒体等制作或传播机构。而且相对而言,认定明星代言的责任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责任认定反而比较容易。看看现在的一些电视购物广告,药品可以包治百病,手机可以免费随意拨打,实际上无须专业机构,很多普通观众都能发现其中存在虚假夸张的成分。打击这些虚假广告,制止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到底是不可为还是不愿为呢?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