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件举报已经列举了较多的线索和事实,即使不联系举报者也可以查清事实,我们就应该一查到底,而不能因为举报者没有署名而放弃。 作者:殷国安 日前,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江西省开展巡视工作。第八巡视组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会对投诉人及来电进行全程保密,投诉人并不局限于实名制举报。 我觉得,这“投诉人并不局限于实名制举报”颇有新意。根据我的记忆,全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执纪部门都曾广泛号召群众举报,在具体措辞上,都会强调“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对实名举报件件必查必复”等等。对于如何处置匿名举报则少有表述。当然,也有的地方甚至宣布“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执法执纪机关提倡和号召实名举报并无错,这是因为实名举报有明显的好处。从正面说,可以联系举报人,获得更多线索,更便捷地进行查处;从反面说,实名举报落实了举报者的责任,可以防止诬告,减少误伤。 但是,如果把是否实名举报作为要“必查”的标准,就足够妥当吗?我认为,举报是否“必查”,只能以举报线索是否清楚为标准。如果一件举报已经列举了较多的线索和事实,即使不联系举报者也可以查清事实,我们就应该一查到底,而不能因为举报者没有署名而放弃。举个例子,广州“房叔”最初就是在网上曝光的,我们无从知道那个网名是真是假。但是,这个举报对每套房的位置、面积都说得明明白白,难道能够因为没有实名举报而不必查?这样的举报,哪怕是匿名的,也应该优先查处。反过来,有些实名举报,如果只是道听途说,即使联系本人也提供不出更多线索,其实也是无法“必查”下去的。 我们还认为,在当今形势下过度要求举报实名是不现实的,客观上会影响举报的积极性,甚至会因此保护贪腐分子。有权威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事实上,许多举报人遭到恶意报复的悲惨遭遇触目惊心。有的“身中四刀”,有的“撒手人寰”,有的“东躲西藏”,举报市委书记者甚至几乎惨遭灭门,还有举报者“被自缢”于狱中,如此种种,前车之覆,后人岂可不鉴?我们甚至可以说,当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还不健全时,老百姓匿名举报才是必然的明智的选择,而要求实名举报则有些强人所难。 即使官方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做得非常好了,老百姓举报还是会首选匿名,因为他们并不确定保护是否真正靠得住。而政府却无权因为匿名而不查,只要举报的线索清楚,政府都应“必查”。不查就是失职。政府在欢迎实名举报的同时,应该表态不反对匿名举报。无论实名还是匿名,只要事实和线索清楚,都应该“必查”,这才是一切纪检监察机关和一切公权机关对群众举报应取的正确态度。 在这里,我要推荐一下“三个凡是”:凡有群众举报的都要及时受理;凡有具体线索的都要认真核查;凡违反党纪国法的,都要严肃处理,努力提高实名举报核查率、信访初核率和结案率。倡导实名制,但不拒绝匿名举报,这样的做法也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