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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存在破坏了规则的公平性

时间:2013-04-08 15:24来源:网易评论 作者:陈志武
国企和民企从一出生,起点就不平等:以国有经济唱主角的国家,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是自由选择,是规则对所有参与者平等。但因为国企的股东是国家,这就使国企在法律面前比民企更为优越。
  国企和民企从一出生,起点就不平等:以国有经济唱主角的国家,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是自由选择,是规则对所有参与者平等。但因为国企的股东是国家,这就使国企在法律面前比民企更为优越。
  
  作者:陈志武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以来,不管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或其他国家,都打开了政府干预经济的阀门。政府以解救危机的名义介入经济活动,大举干预市场。一场“国进民退”的运动正如火如荼。我想提醒的是,国家持有太多资产、控制太多经济资源、对行业准入进行审批、对企业经营进行干预和管制,除了带来一些远期经济上的消极后果外,还会对宪政法治带来深远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
  
  如果去了解一下近现代史,我们就可以发现,凡是有过公有制历史的国家,宪政都不是它们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比如前苏联、前东欧、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相比之下,那些宪政法治比较可靠的国家都是私有制国家。为什么?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当然,我并不是说私有制会必然导致宪政法治,私有制不是宪政法治的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国有制或公有制必然会导致宪政法治的缺失。为什么会这样呢?
  
  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平等竞争
  
  除了看到前国有经济国家的经历之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个更大样本、更一般层面上,看国有经济对宪政法治的影响。我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量化方法,按照从1970到1991年每个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占GDP的比重,把64个国家分成三个等份组。结果,我发现,国有企业投资占GDP比重越高的国家,其法治指数就越低,宪政水平越低。在搜集的72个国家的数据里,我发现,政府开支占GDP的比例越高,法治水平就越低。用我们的话来说,政府越穷的国家里,法治水平越高。一国的宪政法治水平与其政府可以花费的收入成反比!在这72个国家里,我还发现,政府开支相对GDP的比重越高,腐败越严重。这也很好理解:如果政府没有钱,即使官员们想腐败,也腐败不起来,没有让腐败滋生的基础。
  
  这种基于大样本的数据统计方法,比起单纯的案例分析方法来,更有它的科学性。但是,大样本数据分析方法也有一个问题,就是让人感觉太抽象。到底法治水平跟国有经济比重的负相关关系,是一种统计上的偶然呢?还是有理论上的必然性?如果其因果关系并非偶然,那么其传导机制又是如何的?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跟民有企业(民营企业)有什么不同?国有企业跟民有企业最大的不同是:国企背后的股东是国家,或者说广义上的政府。国家具有我们普通人或私营企业没有的优势:国家包括议会,有权修改法律。如果国家觉得某个规则对国企不利,就可以修改规则,使国企处于优势地位。此外,国家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权力和行政执法的权力。如果一个公司背后的股东拥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司法权、执法权以及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那么,这个公司怎么可能会和没有国家背景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呢?它怎么可能跟私人、民企平等?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是国有或私有关系不大,更重要的是看经济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他们说,只要市场的逻辑得到尊重,只要市场规则对国企、民企都一致,所有权属国家,还是私人,并不重要。我要说,问题就出在这里,国企和民企从一出生,起点就不平等:以国有经济唱主角的国家,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就是自由选择,是规则对所有参与者平等。但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国家,这就使国有企业在法律面前比民有企业更为优越。非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无法在法律和强制力面前与国企平等。一个国家如果采用国有制,长此以往,即使起初是法治,也会慢慢腐蚀蜕变。
  
  国有制之下没有真正的法治
  
  为了使上面讲的大样本统计分析不至于太抽象,下面我举五个案例。
  
  案例一:18年前,一个叫陶玲的储户在国有的蒙城农业银行存了1000元,存款单约定,18年后将按月息15。793%得到利息。这样,18年以后,1000元将成3。4万元。但是,18年后的今天,银行拒绝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中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蒙城农行行长谢某告诉记者,蒙城当年的金融秩序不规范,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揽储”的产物。蒙城农业银行的理由是:“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
  
  这种理由当然强词夺理。为什么当年欺诈客户时就不知道规范金融秩序呢?以前的利息和期限规定不是今天才有的。
  
  在中国,法律规则是保护国有银行,而不顾老百姓权利的。如果储户用网上银行被盗了,银行没有责任,责任在储户身上。如果银行多给了钱,储户有义务归还。但是,银行少给了钱,储户离开柜台后,银行概不负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常不对称。最极端的案例是,银行的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了钱,广东的许霆从ATM机多取了1万块钱,被判无期徒刑。相对之下,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了4亿,只判12年。这些不平等规则的制定跟国家垄断经营银行有关。
  
  案例二:我们现在看到的加油站要么是中石油的,要么是中石化的。但是,在2002年以前,并不是这样。在1999年时,全国民营加油站总数近8万家,市场份额超过80%。据《财经》报导,经政府通过规则的改变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不顾成本的收购,到2002年底,独立加油站份额已经下降到48%。在整顿市场秩序的名义下,2001年6月5日,国务院三部委联合通知:“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2002年初,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发文件,要求在8月之前,没有经过经贸委审批的加油站全部关闭,而归入两大石油公司旗下的,在补办手续后,可予以保留。这样,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通过亲自参与国务院新法规的制定垄断了市场,所有的民营加油站要么自己关门,要么主动卖给中石油或中石化。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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