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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刹住公车腐败之“轮”

时间:2013-02-26 13:20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太元
古有轿子,今有轿车。如今,四抬大轿不坐了,四轮汽车成为了很多官员出行的第一选择。 大年初一,云南红河州州委宣传部部长伍皓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自己的公车牌号,请大家监督,赢得很多网友的掌声。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中央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7
  古有轿子,今有轿车。如今,四抬大轿不坐了,四轮汽车成为了很多官员出行的第一选择。
  大年初一,云南红河州州委宣传部部长伍皓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自己的公车牌号,请大家监督,赢得很多网友的掌声。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中央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79.84亿元,其中公车购置及运行费为43.48亿元,占“三公”经费总数的54.5%。此外,92个中央部门的公车保有量为84425辆,新购置车辆1622辆。而就全国来看,公务用车的总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200万辆,且这一数字仍处于增长之中。
  如此庞大的公车数量,带来的不仅是高昂的运行成本与沉重的财政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各种乱象在公车消费中肆虐丛生,使得本应“为公而使”、“为民而用”的公车,不幸沦为滋生腐败的又一温床。
  公车消费之怪现状
  怪现状一:公车私用。很多官员把公务车当成了自己的私家车,公车接送子女、公车扫墓、公车旅游司空见惯,甚至连公车洗浴、公车赌博都不时曝光于媒体,千奇百怪的公车私用俨然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怪现状”了。
  怪现状二: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依据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标准由省一级政府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且,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但现实中,厅局级官员配备专车自不必说,县处级甚至科级官员配备专车的情形也比比皆是。除此之外,官员们配备的公车越来越豪华,越来越高档,二三十万元的中低档轿车已经入不了眼,取而代之的是超过五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级别的进口轿车或者豪华越野车。
  怪现状三:公车加油、维修中吃回扣、虚开发票。一些汽车加油站、修理厂为了能够长期做公家的生意,以不正当手段吸引公车司机前去给公车加油、维修,然后按照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司机或者按照司机要求虚开发票。
  除以上三大怪现状外,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部队、武警等特殊号牌等情况在公车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屡见不鲜。五花八门的腐败行为泛滥成灾,“公车之轮”已经深陷腐败泥潭。
  公车腐败难以根除之缘
  由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公车反腐工作,然而自1994年公车改革开始,近二十年时间过去了,“车轮上的腐败”不仅没有减少,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公车腐败,已成顽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及享乐主义思想在作祟。在一些官员心中,公车就是专车,是自己身份、地位的象征:有公车开道,才能显示出自己的威风与派头,而若没有专车,就不好出门、不好办事。就是在这样荒唐的逻辑下,公车堂而皇之地成为了为官之标配,无论官大官小,都万万不可缺少。而配一辆好车、私用下公车、吃点回扣也就再正常不过。
  其二,利益的诱惑。拥有一辆汽车,除了需要支付一笔购车款外,还要承担林林总总的油费、修理费、养护费、过路费。而有了公车,这些费用就都可以不用自己掏腰包而由公家负担。试问,在利益面前,作为公车受益者的公车改革者们,有几个愿意自己“革”自己的“命”?
  其三,公车反腐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在惩处力度上更是“隔靴搔痒”。现有的公车使用与管理规定,大多政策性色彩浓厚而强制性、约束力不足,在违规责任的设置上一般只有“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模糊的规定,从而导致公车腐败行为即使被发觉,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四,公车的使用与管理不够透明,监督失效的现象非常严重。从目前来看,各级政府在“三公”消费报告中一般只公布公车的数量及相关财政支出,对于公车的其他信息,外界均无从知晓。与此同时,对公车使用与管理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党政部门的自我监督。而在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的情况下,监督机制形式化的缺点更为明显,这是公车反腐一直未见成效的重要原因。
  遏制公车腐败之良策
  公车改革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公车租用”、“私车公用”、“岗位补贴”等多种车改方案应声出炉。以笔者之见,不同方案各有优点,但单纯实行某种方案还不足以实现“削减公车数量、减少公车开支、提高公车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这三大公车改革的目标。要想真正遏制公车腐败,必须要构建一个制度化的公车反腐体系。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加快《反腐败法》的立法进程,将公车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中。《反腐败法》应当专条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主体、使用范围、配车标准、费用承担,尤其要设定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违法使用公车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是否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能否有力查处职务犯罪,对于反腐工作的成败意义重大。在公车反腐这一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努力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如增设专门监督公车使用的科室、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平台等,来实现对公车的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发现并将公车腐败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
  第三,建立公车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车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公车信息管理办公室,对所属公车进行统一登记,将公车的牌照、型号、所配官员与司机、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详细信息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并定期更新,以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积极鼓励社会监督,促进整个社会“反公车腐败”良好风气的形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公车系统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来运行,才能阻止腐败的“霉菌”在公车使用中疯长。为此,一方面可以在公车上安装统一车牌、涂刷统一标示,让公车在外观上能为大众所识别;另一方面,要设置专门的公车腐败举报热线,及时反馈群众的投诉意见,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总之,公车反腐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持久战”,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官员们的头上高高悬起制度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用健全而完善的反腐机制来杜绝腐败因素的产生,公车私用的腐败现象才会无处藏身、无所遁形,公车才能彻底姓“公”。
  (吴高庆 林哲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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