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 >>多样化的城市需要法律明确地位

多样化的城市需要法律明确地位

时间:2016-05-18 16:01来源: 中青在线 作者:王钟的
地级市是地方发展的基本行政单元,迄今为止它并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与其发展不相称的。

  5月16日,四川省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已批准同意将资阳市代管的县级市简阳市改由成都市代管。这一变动最直接的原因是成都新机场选址于简阳市芦葭镇。为了方便行政管理与区域协调,当地民间早就有行政区域调整的讨论。将简阳“整体打包”并入成都的设想,无疑是其中较为胆大的一种。当然,考虑到简阳历史上与成都的渊源,以及现实发展的需求,这一变动完全合情合理。

  尽管是“代管”,但是人们习惯上会把县级市视为所在地级市(或副省级市)的一部分。简阳市行政区划的变化,意味着成都市的面积与人口大大增加了。而且,简阳居民将享受到居住在省会城市的各项便利,社会福利标准也可能跟上省城的脚步。还可以设想,大量资金的流入,将有力地推动当地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种种欣喜之外,人们也不妨借此机会反思行政区划中“市”这一形态的法律依据。

  在宪法中,提及了若干“市”的概念,包括“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以及“市”。需要指出的是,宪法里面的“市”的概念主要指现在人们所说的县级市,并没有“地级市”的说法。“较大的市”与“设区的市”不等于地级市,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而地级市中还有少数不设区的情况。宪法也没有提到“副省级市”。

  在现实中,地级市(副省级市)早就成为普遍的行政区划。很多人的家乡归属感就来源于所在的地级市,在自我介绍时也乐意把自己称为某某市的人。很多县、区没有火车站、机场等基础设施,但是只要是所在的地级市有相应设施,居民就可以很方便地出行。可以说,地级市是地方发展的基本行政单元,迄今为止它并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与其发展不相称的。

  近年来,各地再度掀起撤县设区的浪潮,每年有二三十个国务院批准的撤县设区的案例。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周振鹤认为,撤县设区是行政区和经济区一体的表征,为城市化留下了后备空间。虽然县是宪法所规定的行政区划,但是在全国的很多经济发达城市,已经不存在或很少有县这一行政区域了。在农业社会,县是区域经济的基本单元,而现在以地级市更符合城市化的需求。

  不过,与撤县设区相对应的是,很多县级行政区(包括县级市)也有做大做强的愿望。特别是中央推动省直管县改革后,一些地级市代管的强县(县级市)有独立发展的愿望和能力。从名称上看,县级市和地级市都是“市”,但是行政地位的不同,限制了这些城市的发展。省直管县的改革,当然促进了这些城市的发展。但是,这种变化客观上让城市地位更为多样化了。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副地级市”的说法,当地主要领导的级别也是副厅级,但是这并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其实,城市本身无关行政级别,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产生的。然而,作为行政区域的城市,需要明确的法律地位。近年来,关于城市的最新概念“镇级市”已经在酝酿实施中。从这些创新看,法律已经滞后于城市发展了。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不同层级城市的法律地位,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理解城市与发展的关系,也有助于让地方治理满足现代化的需求。

(编辑:红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