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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港独”言论违法治罪早有准则

时间:2016-04-06 10:07来源:大公网 作者:大公网
 最近香港有人要成立“香港民族党”,公开提出废除香港基本法、建立香港共和国、制定香港宪法、支持一切“港独”势力等违宪、违法主张。

  文|宋小庄

  最近香港有人要成立“香港民族党”,公开提出废除香港基本法、建立香港共和国、制定香港宪法、支持一切“港独”势力等违宪、违法主张。港澳办和中联办已经严斥该组织及其主张危害国家安全,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希望特区政府依法处理。政务司表示要进行道义谴责,律政司也表示有需要时,要采取适当法律行动。社会上也有人已经报案,请警方执法。

  但是社会上也有人认为,香港民族党的组党和主张,都在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对此,公司注册处已经拒绝了香港民族党的注册,这就是说,特区政府不认为这是属于结社自由的范畴,对非法的组党要拒绝注册。这就给香港社会传达正面的,也是正确的资讯。如果有人对不予注册不满,可以进行司法覆核。特区政府可以在法庭上阐明,说服法庭接受政府的主张,向社会进行再教育。如果法庭也接受政府的做法,就可以发挥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港独”不是言论自由

  然而,对提出“港独”主张的人,特区政府尚未采取行动,政府的立场好像是“如果有必要,就会采取行动。”对此,关心香港“一国两制”命运和前途的一些香港有识之士不很理解,引发很多的不必要的猜测,造成更多的思想混乱。

  这些疑虑主要有:提出“香港基本法、建立香港共和国、制定香港宪法”等主张的人是不是还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如果是言论自由,则不能治罪;如果不是,则在什么范围内才有所限制?这些有关的限制在香港特区法律中是否存在,如何存在?是不是要等提出“港独”主张的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才能治罪?这些行动是不是要达到暴力和严重违法的行为,甚至引发战争,才能治罪?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免除刑责?如果是这样,则被中央和香港特区定性为“违宪”、“违法”的人,在香港特区可否继续享有言论自由,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是这样,这对“一国两制”是什么样的错误的信号?如果“违宪”、“违法”,还不处理,则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法律又有什么用?在“一国两制”下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如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都要执行的法律,是不是已经“在某些人心目中”已被废除了?提出“港独”的人是不是还可以倒打一耙,要求把言论自由说成是“违宪”、“违法”的中央和特区政府人士赔礼道歉?香港社会是否还要继续深入展开这样的讨论?如果是这样,香港的“一国两制”还有希望吗?

  上述问号有十二个,还可以提出更多的问号。一篇短文不可能回答所有的问号,在此笔者想回答三点疑虑:

  一、“港独”言论不是言论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一至二项中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在第三项还明确规定:“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的行使,负有特别责任和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也就是说,提出“香港基本法、建立香港共和国、制定香港宪法”等主张的人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如这样做是言论自由,则不但不能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还将危害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社会风化。

  二、上述“港独”言论能否治罪,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还要看是否已有法律规定。所谓法律规定,就是在香港现行的法律中是否已有规定。有人以为,当年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挫,所以没有法律规定。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由于当年立法受挫,所以禁止有关言论的限制的香港原有法律被保留下来了。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与香港基本法抵触的香港原有法律才不能保留,但一九九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的时候并不认为有关法律抵触该法而要废除。

  有关的限制性法律见于《刑事罪行条例》第三条“叛逆性质的罪行”和第九至十条“煽动罪”,对提出“香港基本法、建立香港共和国、制定香港宪法”等主张的人是可以治罪的。香港特区的法律是透明的,在政府有关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笔者就不再引述了。

  违法行为必须惩处

  三、关于可以惩治“港独”的法律是否过时、不能适用的问题。有关“叛逆性质的罪行”、“煽动罪”的法律确实来自英国、属于港英殖民统治的法律,到底有关法律能不能保留,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载明的“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的国策,这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判断的问题,一九九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时并不认为过时,只是要求作出适当的“替换”,进行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为何现在没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人却说“过时”了呢?二〇〇三年特区政府进行第二十三条立法时的确打算废除,但该立法草案却被撤回,没有废除成功。到今天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何现在还有人说有关法律已经不存在了呢?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都要执行的法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不是以是否“过时”作为法律是否存在的标准。如果是这样,香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说有关法律已经过时,应当开脱,香港特区还能进行管治吗?如果是这样,二百多年前的美国宪法是不是早已过时,二十六年前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是不是已经过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说是违宪违法,另一方面说是言论自由,这是有悖法理的。违反逻辑的事情在严肃的问题上混淆,这恐怕难免出现《庄子.胠箧篇》描绘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乱世景象。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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