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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铁站不愿被查身份证 殴打民警获刑一年半

时间:2014-09-04 11:01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池海波
因不满民警要检查身份证,在地铁13号线内,女子付某对民警辱骂、殴打,并将民警推倒在地,致其受伤。记者昨日获悉,31岁的付某因妨害公务罪终审被判刑1年6个月。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 见习记者 池海波)因不满民警要检查身份证,在地铁13号线内,女子付某对民警辱骂、殴打,并将民警推倒在地,致其受伤。记者昨日获悉,31岁的付某因妨害公务罪终审被判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3日下午4点左右,付某在北京地铁13号线北苑站站厅内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李某对其进行身份核查,对李某辱骂、推搡、殴打,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佩戴的眼镜也被摔坏。

  据付某称,事发前,她和丈夫进站准备乘车,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其身份证,随后她与民警发生冲突。付某承认在被民警带去警务室的过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脸,还把民警的警帽和眼镜打落在地,并把民警推了一个跟头。而据多名目击者证实,付某对执勤民警破口大骂,并大叫“警察抢劫”,造成秩序一度混乱。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000余元。付某不服,提出上诉,并申请对李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民警表示,根据该法规定,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又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同时《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所以,市民遇到民警查验身份证时,不必担心个人信息外泄。

  那么,在民警查验身份证时,是否可以让民警也主动出示警官证?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此外,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民警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市民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时,民警要及时地出示警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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