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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协商涨价知法犯法:为防被查邮件注明看后删除

时间:2014-08-21 15:15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平亦凡 桂瑰
 发改委昨天公布了对12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约12.35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纪录。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

  发改委昨天公布了对12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约12.35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纪录。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

  □揭秘

  1.中方调查过程

  成功“策反”两家日企

  我国对12家日本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查中,是由于日立公司和不二越被“策反”自首并提供重要证据,才使得反垄断调查取得重要突破的。

  “这个案子是一个国际卡特尔行为,最大的难度是很多违法事实发生在境外,我们无法实地调查取证。”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依靠自身调查无法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法律责任条款和宽大政策在调查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2014年3月,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反垄断处罚在各国都非常高”,上述发改委反垄断局负责人透露,正因如此,免除罚款机会的存在改变了违法企业的态度,从而让垄断同盟出现裂缝。

  逾50名日本员工接受调查

  突破口打开后,发改委反垄断局拟定了调查所需要的资料清单和询问问题清单,并开始向其他涉案企业逐一发出调查通知书。

  “有的企业在我们发函前就已经来自首,有的虽然没主动来,但在正式调查中,面对我们已经掌握的证据,他们大部分都还是如实提供了资料”,上述官员透露,“通过不断细化材料,核实细节,最终确定了调查事实”。

  调查的另一个困难是,有的企业当事人或员工,会以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清了等理由推委责任。这种情况下,发改委要求涉案日企每家安排三到四名参与价格协商的员工和公司高管到北京来接受多轮调查,“最后总共来了50多人,来不了的也提交了书面的陈述书”。

  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后,发改委认定,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因此,发改委20日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罚款12.354亿元。

  □揭秘

  2.日企垄断手法

  串通投标:投标有分工陪标企业有“暗号”

  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自2000年1月起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通过价格协商的方式来进行价格操纵。

  “汽车制造商在开发新车型时会选定零部件供应商,选定方法是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官员介绍说,据调查,在收到询价函后,涉案零部件生产企业会通过双边或多边会谈,对汽车零部件订单进行“分配”。

  该官员告诉记者,为了彼此间达成的“分配协议”能够兑现,几家串通投标的企业会约定一个价差,由“分配”到订单的企业报最低价,“陪标”企业报较高价格。之后,各家企业还会就价格细节的调整经常沟通。

  记者看到了一份三家厂商串通投标的文件。该文件列出了30多个型号的零部件,三家厂商分别在这些零部件后面标上了“1”“2”“3”三个数字。

  上述官员透露,经过三家商定“分配到某个零

  部件订单的企业会在零部件后标上“1”,其他两家“陪标”企业则各自标上“2”、“3”。“1”、“2”、“3”则对应了从低到高的三个价位。

  “在日系车零部件的采购中,价格几乎是决定性因素”,该官员介绍说,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串通的90%以上的投标行为都获得成功。

  前述负责人透露,由于从零部件采购到整车上市一般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因此截至2013年底,这些企业通过串通投标所获得的订单仍在向中国市场供货。

  协商涨价:为防止被查邮件注明“看后删除”

  据发改委反垄断局调查,2000年至2011年3月期间,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4家轴承企业频繁集会,组织与中国出口相关联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讨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信息。会议轮流召开,在价格需要变化时候,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

  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共同上涨,自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经捷太格特提议,四家企业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互相交换中国市场工业用轴承和汽车用轴承的涨价时机、幅度、产销量以及涨价实施情况等敏感信息。

  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产品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2008年1月,会议交流涨价信息,四家企业对部分产品做出了同为4%的价格上浮。当年5月,几家公司又约定价格上涨,并要求经销商在北京奥运会前落实到位。

  前述官员透露,调查过程中,这些企业服务器上恢复了大量被删除邮件。在协调价格涨幅等信息后,邮件最后都会明确标明“看后删除”字样。这说明他们一直在“知法犯法”。

  □释疑

  1.罚金如何确定,缴到哪儿了?

  财政部开专门账户收罚款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正式基于这样的考虑和法律依据,发改委确定了对12家日企罚款数额。同时,对符合宽大条款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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