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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户盗窃36起拒不认罪 高科技助破案

时间:2013-07-29 14:22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雷娟丽
犯罪嫌疑人黄某入户盗窃36起,被抓后拒不认罪,岂料他在作案现场留下的鞋印和唾液最终出卖了他。凭借高科技破案形成证据链后,近日丰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北京市连续发生近百起以撬防盗门为手段的入室盗窃案件,其中

  犯罪嫌疑人黄某入户盗窃36起,被抓后拒不认罪,岂料他在作案现场留下的鞋印和唾液最终“出卖”了他。凭借高科技破案形成证据链后,近日丰台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北京市连续发生近百起以撬防盗门为手段的入室盗窃案件,其中36起入室盗窃案中都留下了黄某作案的痕迹。2012年9月18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黄某拒不认罪,然而一起盗窃事实使整个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事情要从2012年8月的一个晚上说起。当晚6点,李女士吃过晚饭后出去遛弯。听说最近小区里常有人家被盗,李女士特意将防盗门锁了两道才安心离开。晚9点回到家,李女士发现防盗门虚掩着,门框已经被撬得变了形,家里也被翻得乱七八糟。发现丢失了约10万元的财物后,李女士立即报警。

  通过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发现了李女士家中地板上的鞋印、堵住对门猫眼的纸片、楼道里可疑的烟蒂等痕迹,并经科学比对及鉴定:现场的鞋印是黄某所留,纸片和烟蒂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为黄某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原来,黄某在作案现场守候时,按捺不住的烟瘾和用唾液黏住纸片掩住对面住户的猫眼留下的DNA“出卖”了他。一系列高科技鉴定技术得到的物证,为检察机关梳理出一条确凿的证据链,使36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形成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尽管该案是零口供,但有理有据、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必将让黄某认罪服法。 (记者 雷娟丽)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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