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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窝点藏身风景区 制毒首犯被判死刑

时间:2013-06-25 13:38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荔湾法院宣判5名涉毒被告人。曾强 钟轩 摄 一伙毒贩在惠州罗浮山风景管理区内大肆制造毒品,然后运往广州等地贩卖。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制毒毒贩冯桂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李玉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罗崧耀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626国际禁毒

荔湾法院宣判5名涉毒被告人。曾强 钟轩 摄

  一伙毒贩在惠州罗浮山风景管理区内大肆制造毒品,然后运往广州等地贩卖。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制毒毒贩冯桂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李玉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罗崧耀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州中院及12个基层法院昨日共宣判涉毒案件66件,涉案毒品(加上制毒原料)740多公斤,共有7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死刑立即执行不等的刑罚。

  毒贩罗浮山制毒后卖广州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李玉雄和化名“强哥”的毒贩(另案处理)相勾结,商议共同制造毒品。由“强哥”出资、李玉雄负责管理制毒工场具体事务,被告人罗崧耀则负责接送毒品。

  李玉雄等租用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风景管理区澜石村委会药院村一农场作为制毒工场,并按照“强哥”的指使,数次将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运抵该制毒工场。从2011年2月开始,由“强哥”雇用的制毒师傅被告人冯桂泉等5人(除冯桂泉外,其他4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地址按照李玉雄所抄写的制毒配方开始实施制造毒品。

  2011年5月,罗崧耀和李玉雄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当场查获白色晶体70包(经鉴定,净重70.28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3%)。后又从罗崧耀住处查获另外七包毒品。

  同时,公安人员对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风景管理区的制毒工场进行搜查,查获大量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以及毒资人民币305600元、港币367170元。2011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将冯桂泉抓获。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三名被告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桂泉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负责直接制造毒品,事成后收取巨额报酬,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玉雄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实施了物色场地、购买制毒材料、器械、居间联络、接送制毒人员等行为,亦是主犯。被告人罗崧耀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实施接送制毒人员、接受毒资、转移、藏匿制成毒品的行为,是从犯,综合被告人罗崧耀在本案中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桂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玉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崧耀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18月宣判3000宗毒案

  据广州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2年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调查分析情况显示,2012年至2013年6月,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毒案件3376件,判决罪犯3755人。其中,广州中院一审审结涉毒的重案184件,共判决罪犯320人,当中涉外毒品案件为74件109人,占已结案件的40.22%。

  从两级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件类型看,主要包括贩卖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等罪名;从毒品种类区分,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鸦片等。

  通过对广州两级法院办理的涉毒案件分析,发现涉毒类案件近年来呈现出如下特征:从案件类型来看,以贩卖毒品为主,其他毒品犯罪类型次之。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

  从毒品种类看,仍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主,但近年来,氯胺酮等许多新型毒品案件大幅增长。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近年来涉毒案最突出的特点是以贩养吸。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因此惟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因此,由以贩养吸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这两年来,有组织的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组织贩毒者在幕后联系毒品交易,雇佣马仔出面帮助贩毒,按月付给工资或按次支付报酬。操纵者在吸毒人群中散发自己的联系电话,并通过马仔联系送毒人员,即使送毒者被抓,因其对自己的上线情况不知情,更不认识操纵者,致使幕后的组织贩毒者非常隐蔽,不易抓获。

  ■法学专家建议

  严打吸毒和社会关怀并行

  6月19日,本报南方深读栏目刊文《醉驾已入罪 吸毒是否也可入罪》,引来法律人士纷纷探讨。

  不赞成“入罪”的法律人士认为,个人吸毒还是属于私权范畴,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是不宜单独入罪。

  “没有吸食需要就没有制造的动力”,赞同入罪的法律人士则认为,法律制定并不是单方面的看是否属于私权,而更应该看重是否存在广泛的不良的社会效应,看是否对社会其他人有很大的危害可能。

  “吸毒转化成危险犯的几率太高了。”广东省法学会一位刑法专家认为,吸毒绝不只是简单的残害自身健康的行为,吸食毒品的人通常都无法再从事正当的工作,而渐渐丧失经济来源又强烈依赖毒品,往往就导致新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尤其是女性吸毒,必然毒害下一代,动辄家破人亡。

  “当然,将吸毒单独入罪也是有条件的。”法学专家认为,首先应当从社会原因和文化原因方面做调查;其次,社会各界有宽容心和关怀心,对自愿戒毒和敢于举报贩毒的吸毒者应当免于处罚;最后,对于聚众吸毒、吸毒后驾驶、严重吸毒、以及吸毒后屡屡有极端反社会行为的人,应当入罪并强行收治戒毒。-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晓梅 奉鑫 张青 蔡春 杨美满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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