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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山石化副经理截留90万公款买房被判刑

时间:2015-02-10 14:26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记者 何欣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副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女会计田某截留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136万,并侵吞其中的9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

  原标题:北京燕山石化副经理截留90万公款买房被判刑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副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女会计田某截留并保管单位账外资金136万,并侵吞其中的9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日前,房山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前,会计田某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房山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燕化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2月,马某在任燕化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副处长期间,趁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136万元予以截留,由会计田某(另案处理)予以保管。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间,马某分三次向田某索要该笔账外资金的90万元,其中45万元被马某用于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楼房,剩余款项均被马某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1月13日,马某被查获归案。而该笔账外资金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9万元,被田某用于个人消费及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庭审中,马某称自己没有截留小金库的资金,至于田某转给其的90万元,是他找田某借的,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而会计田某在审理期间则称,马某先后三次向其要了共计90万元,这些钱都是她从小金库中取的钱,此后,马某未再归还过这笔钱。

  经查,房山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马某在燕化公司清理小金库时将企管处的账外资金予以截留,并将其中的90万元予以侵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马某违法所得90万元,发还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此前,田某因主动交代曾用小金库中的49万余元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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