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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猴王争“脸面” 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3-06-25 13:44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附图一 附图二 ■ 要孙悟空肖像权 六小龄童告网游追踪 因网络游戏中使用了孙悟空形象,扮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将网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并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24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并首次就角色形象与自然人肖像

附图一

附图二

  ■ “要孙悟空肖像权 六小龄童告网游”追踪

  因网络游戏中使用了孙悟空形象,扮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本名章金莱),将网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并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24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并首次就角色形象与自然人肖像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孙悟空”形象并不能直接反映章金莱的相貌特征。

  24日上午宣判时,六小龄童本人并未到庭。判决后,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发表了法院对此案中章金莱是否享有肖像权的意见。

  六小龄童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未经同意使用了电视剧《西游记》中自己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销售和牟利。

  六小龄童认为,他对所扮演的“孙悟空”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00万元。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孙悟空角色形象属于根据剧情需要,由导演、美工、服饰、演员等多个工种共同完成的,六小龄童是扮演者,只拥有反映自身真实面貌的肖像权,并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存在一定的区别,观众能够分辨出两者不同,也不能通过该形象与六小龄童建立直接联系,反映其相貌特征,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网游中使用的“孙悟空”形象(附图二),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附图一)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网游“孙悟空”的眼睛比六小龄童所饰演“孙悟空”的眼睛细长,后者的眼睛明亮而圆润,充满了聪明机智;网游“孙悟空”的鼻子比电视中的“孙悟空”挺拔、高耸,整个脸型也比后者狭长。此外,网游“孙悟空”的面目更有棱角,神态更冷峻、凶悍;而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更具亲和力。

(编辑: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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